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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

  在德国,这种对严密组织的偏爱以及相应地对自发自由组织的轻视,尤其得到了民族统一斗争中所产生的集中化倾向的有力支持。在一个基本上具有地方传统的国家里(这一点谷裕老师谈到了),为统一的斗争意味着对几乎所有的自发成长起来的事物的有组织的反对,并且坚持要求用人造的事物来取代它们。从最近一位现代史学家把它们描述为“对他们所有具有的一种传统的绝望追求”来看,德国人似乎该以创造一个迫使他们感到缺了点什么的极权主义国家而告终;似乎这就是它本来的面目,对此我们也许不应该大惊小怪。
  当然,现代还有一种近乎调侃的说法,认为德国之所以在二战前既是一个文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在十九世纪中叶,德国已消灭了文盲),同时也是一个最不文明的国家,就是因为在地缘上它的首都不幸地更接近东方,因此对于西方民主与自由的含义一知半解。
  因此,在二战前,一方面社会主义者控制了国家政治,另一方面右翼势力却在不断地煽动反社会主义的情绪,政治动荡不已。人民为获得安定的生活,必须形成一种固定的思维或社会一般价值观。也就是说,要人民自己从各种政治学说中作出选择,而政治动荡对人民选择的影响,就是没有选择或无所适从;但在魏玛宪法交给人民以选择权(即民主)的情况下,人民又必须选择(可见,魏玛宪法建立的民主制真正是生不逢时)。在这种两难境况中,人们当然选择比较方便而熟悉的价值观,也即接受专制主义的传统。
  2.二战前德国思想界的一般状况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较,近代德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特点在于:第一,虽然文艺复兴运动也波及到了德国,但这种波及并没有对德国社会自由、从而也没有对德国人民整体在精神上的解放产生什么重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德国思想界、特别是德国普罗大众比较缺乏有关人性、人权、民主、自由等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熏陶。有人认为,虽然文艺复兴时对古希腊罗马文学、历史和哲学等的研究在形式上表现为被动的模仿,但即使如此,也是在培养具有自由思想和广博文化的个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人,简言之,培养出的是公民而不是僧侣。 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的地方,人们首先意识到自己作为世俗的个人的存在,从而使对一切事物做客观处理和考虑成为可能,然后在主观方面也相应地强调表现自己,也就是说,“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 没有经过文艺复兴的最大不幸,就是德国没有成为一个公民社会,在社会意识上仍是一个奴隶社会、臣民的社会或盲目服从的社会。
  第二,德国没有经过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洗礼,也就是说,德国没有资产阶级与封建国王长期的严重对立,德国君主都是在资本主义已成欧洲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主动推动本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因而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市场竞争和公平正义等观念只能成为经济过程中的原则,而未能成为社会价值体系。按照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米塞斯的观点,资本主义经济区别于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实行新的市场法则,资本主义不仅仅是大众化的生产,而且是满足大众需求的生产,雇员同时也是产品的消费者--“主权消费者”(sovereigncustomers);资本主义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大众富裕,但更造成了经济统治权从土地贵族或地主手中转到了全民手中,从而使政治统治权也转到了全民手中,人民在市场上“消费的每一分钱就意味着一个投票权”,由此产生了民治的代议制政府。 这就是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向资本主义政治体系转化的过程。然而,在德国,资本主义不是德国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君主们所鼓励的经济方式,因而,君主的主动意味着专制制度的合理存在,人民在政治上根本没有成为政治主权者即国家主人的机会。
  第三,德国法哲学是在自然法学派浪潮业已消退、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学、唯心主义超验法学兴起的情况下产生的, 因此,法律工具学盛行,而法律价值学却显不足,自然正义观没有建立起来。自然法学说强调自然正义,强调在人类法律制度之上的正义价值,或者强调人类法律制度或实在法源于“高级法”,也即源于人性、人人生而自由、私有财产权、政府应经被统治者同意和社会契约论等自然法则;当实在法违背自然法时,实在法就是不自然的,或者说是违背人类本性的,所以就是恶法。 尽管康德接受自然法学说的一些假定,但他的学说本质上是一种先验的,认为人的内心道德才是绝对命令, 这对揭示专制的不合理和反抗专制统治具有现实意义。但他的这种主观超验的观点(transcendentalism)从本质上看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它不否认外在强力的合法存在,以致于后来黑格尔的“存在就是合理”之论断就可以被理解为专制进行合理性辩护。
  第四,德国社会主义思想缺乏对于自由的认同。社会主义思想在德国具有强大的支持者,就社会主义思想而言,社会主义运动虽然曾遭到俾斯麦的打压,在一战后又遭到资产阶级的镇压,但社会平等的思想或社会改良思想在德国民众中仍有深刻影响,特别是一战后掌握德国政治多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民主党人,他们在制定1919年魏玛宪法时,将其社会主义主张写入了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社会经济改良措施,如规定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所有权负有义务)、劳工会议制度、经济会议制度、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劳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的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经济权利,如保护劳动力、国家提供机会和条件使劳动者就业,国家应制定保护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各种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使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但所有这些社会主义的东西都缺乏对于个人自由的强调,当专制主义镇压或否定社会主义运动时,社会主义思想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武器来予以反击,也不能从人民那里获得强有力的、为捍卫自由而斗争的支持,甚至社会主义思想本身最后也向着专制的方向发展,产生了“国家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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