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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

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


甘超英


【摘要】现代德国属于西方民主国家,但在二战结束前,其宪法与政治制度从设计到实践更具有东方国家的色彩,其主因在于德国宪法产生的思想环境。德国民族统一中所形成的日耳曼民族至上主义和缺少自由传统的社会主义两种思潮都排斥自由民主的选择。这不仅反映在德国古典哲学方面,而且反映在宪法与法律思想中。由于这种对自由民主的忽视,使得德国在二战前一直延续着专制政治的传统,并在二战中达到极致。战后德国基本法确立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宪政选择,通过法律思想的反思和基本法的价值实践,现代德国最终成为一个宪政民主国家。德国的宪法思想变迁,正是这一发展过程的主线,值得我们借鉴。

Now that contemporary Germany is regarded as one of the Westerndemocracies, her constitution and the political system, nevertheless, beforethe end of the World War Two, were of the nature of Eastern nations as by theirdesignation and the practice, which could be traced mainly from the ideologicalenvironment from which the German constitutions sprouted. The Germanicsupremacy form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national unity, accompanied by thesocialism that was not cultivated under the soil of free tradition, excludedthe value choice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Such a character was, in Germany, notonly reflected on the classical philosophy, but also on the constitutionalconventions and the jurisprudence. Thus, before the Second World War,politically Germanystiffly insisted on the tradition of despotism, which reached its height in thelast world war. Thereafter, the Basic Law of the Federal Republicfounded the constitutional selec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 democratic basicorder. And through the jurisprudence reconsideration and by the value impulseof the Basic Law, Germany has been changed to a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country. This progress is in fact with the changingconstitutional thought as its guidance, which would be valuable to us.
【全文】
  一般认为,宪法的产生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兴起有直接关系,而古典自然法思想又是宗教改革运动的一个副产品。可以说,真正开始欧洲以至于世界近代史的,正是宗教改革运动--其浪潮拍遍欧洲所有的科学领域,它在有关国家、法律和政治方面最大的成果,在笔者看来就是宪法
  本文题目是“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其中“战后”实际上是指德国二战前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宪法思想”也包括宪法规定、宪法制度上的变化。本文的一个想法是,在我们了解德国宪法时,也要有一些“学以致用”的东西,用比较的方法或许能更好地理解德国宪法,看到处于同时代的两个国家,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我们能从别人那里借鉴些什么。我国有“以史为鉴”的成语,但没有“以邻为鉴”的成语,只有“与邻为壑”。原因在于近代以前,中国比周边国家都要先进,只有别人向我学习,而我却无需学习他人。这就是先进的代价。
  本文分三个部分论述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第一,德国战前宪法思想的主流;第二,联邦德国战后对宪法制度的反思;第三,德国宪法的西方化。
  一、德国战前的主流宪法思想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我们要介绍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所反映出的宪政理念,其中包括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般法学思想、韦伯的宪法思想,以及纳粹党人的宪法观。
  1.历史局势(社会状况)一个国家所处的历史人文环境,对它的思想和政治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德国二战前的历史局势一是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影响,一是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意识。这两种历史局势实际上都是在十九世纪便已形成的,只是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又有所变化而已。这里,我们只谈第二种历史局势。
  就德国统一意识而言,德国在普鲁士的刺刀下于十九世纪末建立了统一的第二帝国,而且形成了日耳曼种族优越的民族情结。但一战中“优秀的种族”战败,丧失了大片国土。这时德国人一般却认为“非战之罪”,而是有人出卖了德国,而这些罪魁祸首就是国际主义者的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
  德国是欧洲主要国家中最后一个形成民族国家的,当工业革命和德国统一后,德国人睁眼看世界,却发现所有的“蛮荒之地”上,不是飘着英国国旗,就是飘着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国旗,其中许多是蕞尔小国,而伟大的日耳曼人几乎无立锥之地。所以,绝大多数德国人都拼命表现出“爱国主义”情绪,凡是对德国有利的,不管正义与否,都会得到赞扬;凡是不利于德国的,也都倍受指责--人民丧失了判断正义的标准。所以,尽管希特勒采取了许多疯狂的、反人性的政策和措施,但是没有多少德国人敢于指出其荒谬之处,反而百般顺从。诚如奥地利人哈耶克在二战前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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