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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


参见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的演讲》,1999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第1版。

见2001年2月12日《人民日报》第1版,报道:《朱镕基总理与克雷斯蒂安总理会谈》。

1991年中国政府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开篇明义地说:“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前言,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北京1992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第1页)。

集体人权在中国官方人权观中和很大一部分学术界中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如中国领导人江泽民曾指出:“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第二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转引自前引冯林主编:《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第479页。

参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第六部分“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前景”,见2000年2月18日专页。

参见前引《〈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十部分“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政府原则上历来不主张在国家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反对的主要是“动辄”使用武力的行为,也就是说不排除武力的必要使用(参见李红旗:《唐家璇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讲话,阐述我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1999年9月24日《人民日报》第6版)。所以,在“反恐怖主义战争”中,中国虽然认为应慎重,但并未强烈反对美国向阿富汗恐怖主义分子动武。另外应注意,文中所谓“国际社会”,在中国政治术语中一般指通过联合国来组织国际干预行动。

陆德山:《也谈人权的主体》,《中国法学》1992年第二期,第24页。

对于人权的基本概念,有许多人提出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人权的概念在逻辑上有同义反复的错误,二是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的范畴也不周延。然而,作者认为,人权在现代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逻辑学上不能证明其周延性,则它就有极大的可能属于类似于“公理”或“定律”的东西,无须证明,也不能证明,因为它与人同质,而人的存在就不能用逻辑来证明。有关问题请参见张恒山:《论人权的道德基础》,《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对于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请参见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1974,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Harvard College, pp. 91-109。

参见王正萍:《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兼论两种人权观的根本对立》,冯卓然、谷春德主编《人权论集》,1992年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第63-67页。作者主张,“人权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就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

有关1978年宪法修改的情况,请参见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2000年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第158-162页。其中提到当时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已经提出宪法取消“四大”是表明“不提倡,更不保障”,但是不一定事先禁止,可以事后分别对待,对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惩戒。这是张友渔处理理论与政府权利意识的文字上的妥协,既指出了法律不禁止的就是法律许可的原则精神,又说明政府的可能行动。

2000年出版的一本普及人权知识的通俗读物就是以这样的言语作为书名的。见傅立英、展宏德、孙颖颖编著《“天赋人权”不可侵:人格权的法律保护》,2000年东营,石油大学出版社。

参见前引《〈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十部分“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第十部分“努力促进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见1995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第1版。

见前引朱镕基语。

参见A·米尔恩:《人权哲学》导论和第八章,王先恒等译,1991年北京,东方出版社。

应当指出,所谓“中国传统自由与权利的理论”是指1957年以后形成的左的权利和自由观。在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一些学者在谈到个人与集体关系的时候,虽然承认集体的重要性,但从根本观念上还是重视个人的。这种观点认为个人自由是人们生而就有的个性反映,集体主义则是人们(工人阶级)出于生活必需而后天形成的,并且需要教育才能定型;认为社会主义不能用牺牲个人自由的办法来加强集体,集体利益不过是个人最根本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和共性无论何时也不能全盘代替个性,因此必须适当照顾个人利益;解放后之所以强调集体利益,是因为为了更高的目标而将无产阶级性格全社会化的结果,所以,个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妄自尊大。参见李洪林:《论自由》,1957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63-72页。

万斌:《论社会主义自由》,1982年北京,群众出版社,第117页。

参见前引《〈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第六部分“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前景”。其中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点有这样的表述:“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2000年北京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26页。

关于集体人权问题,中国理论界在90年代初就有讨论,基本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体人权是源于种族权、民族权的国际法上的概念,也即其主体应为作为民族整体的国家,同时也不能把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行使的集会、游行等权利视作集体人权,所以暗含的结论就是国内法上不应有集体人权的概念(参见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五期,第35-39页);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并列,其中后者属于国内人权范畴(参见前引陆德山:《也谈人权的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人权可分为国内的和国际的两类,但两者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参见李步云:《人权的两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4年第三期,第40-42页)。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但强调所谓国际法上的集体人权实际上主要是国家对外的主张,是国家自保权的体现;一旦这种国家的主张写入国际法文件,就不能再被称之为集体人权了,而只能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如同在一个国家内部某种以人权为名义的利益被写入法律或被法院确认后就变成法律权利的情况一样,其来源是人权,但其保护与否是国家性的。人权主要应是一种观念而不是现实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权法等等,只不过是指明这些法律权利由于其来源是人权、所以具有不可剥夺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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