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官方人权的被动性不应等同于它的停滞,更不能认为官方人权没有在一时一事上变为主动的可能性。政府在涉及任何社会问题时都应当判断准确、措施得当,并能兼顾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权利。这是政府人权本质上表现为被动的主要原因。不过,也不能因此认为政府人权的被动总是合理的。事实上,被动性也可分为积极被动与消极被动。前者表现为政府对来自社会或理论界的人权呼声进行积极回应的举措,后者则出现在政府与社会和理论界的互不相干的情况下。前一种被动性当然是人们所期望的或所要求的,至于是期望还是要求,则取决于国家的民主程度:在民主程度较高的国家,人民当然可以对政府提出要求;而在民主程度较低的国家,人民则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贤明#a#。#/a#
结论就是,如果中国官方人权要从人们所期望的被动走向人们所要求的被动,民主是一个必要条件。
(三)官方人权的主导性 所谓官方人权的主导性,是指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对大众和理论界的人权立场与观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或引导性。如果政府人权观对社会整体上的人权认识具有主导性,那么,大众的和学术的人权观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色彩。所以,凡在人权观具有政府影响力特点的国家内,主导性也就意味着政治性。
每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如果仅从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措施方面来考察,多少都带有官方性。在西方国家,总体上政府的人权立场和主张建立在社会大众及理论界对人权的一般态度之上,是社会观念的集合;政府总是跟在大众和学术研究的主流后面去制定国家的人权政策和人权法律。但是,在中国,大众对人权的认知和学术研究对人权问题的探索,总体上是跟随官方人权观亦步亦趋的,这突出表现在前文所述的“政府批准学术”的现象。之所以强调“总体上”,是指大方向上学术界对官方人权观的追随;但因为学术界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也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政府与学术界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之间所具有的差异,使二者很像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相互间少有互动关系。
中国人权问题的政府主导性,主要是出于政治体制上的原因,但也不能忽视国际政治的影响。中国大众和人权理论家之所以会追随政府,原因不全在于政治体制。中国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国际环境、至少是中国大众心理上所面对的国际环境,敌视中国者多于友善中国者,因而客观上要求社会大众应与政府“同心同德”;至于国际环境中他国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挑剔,也是促使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坚持政府主导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变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中国并不希望自己像俄罗斯那样经过“凤凰涅槃”来达到发展的目的,这也构成了中国人权范围内“生存权”的一个内容,要求一致对外,从而也就产生了政府主导的要求。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的进步,政府主导最终会发展为社会主导,这是毋庸置疑的。
五、一点结论 官方人权或政府人权不仅在中国存在,世界各国无不存在这种现象。美国对外方面的官方人权可能是叫得最响亮的一个,但最能决定本国人权观念、人权保护和人权进步状况的官方人权则应首推中国的官方人权。政府——即使是现代的民主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与人们人权愿望相对立的,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个人间的对立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所以,不管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如何完善,人权口号叫得如何响亮,作为大众的人民和作为社会良知的学术界,都应无时不忘官方人权的本质。例如,日本学者就注意到,日本政府正在进行的人权救济机构改革,即取消独立的人权拥护局而在法务省下设置人权委员会的计划,有造成人权施策“三重矮小化”的危险:第一重是人权救济主体从国会矮化到了政府,第二重是人权救济机构的机能从人权教育、政策建议和救济矮化为只具有“促进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的功能,第三重是将人权救济的对象范围从主要针对公权力行为矮化为主要针对私人间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如果让政府主持人权保护事宜,它们多半都会从方便社会管理的本性出发,作出限制或阻碍人权保护进步的举措来。
当然,政府有时会热心于促进本国的以至于国际的人权进步,但这肯定是被动性的。如果一个政府在热心于人权事业,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应当有三个:政府领导人个人对人权价值的认同、对外关系的需要或者来自于内部的压力。第一种因素造成的政府人权是人权运动发展的幸事,也是一种理想型的官方人权,但它也就是一种柏拉图式的现实——有实现的可能,但没有实现的必然。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政府领导人已经认同了人权的价值,只不过在各种形式的人权价值的取向和认识的深浅上有程度的差异而已。至于第二个因素,是造成中国官方人权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因素,由此产生的官方人权不仅对中国人民是一种幸事,而且还具有倡导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意义,是一种自我完善型的官方人权,不像某些国家的对外人权那样具有扩张性和对外的强制性。 第三种因素是一种成熟公民型的因素,它在西方国家的官方人权发展过程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国,发自中国内部的人权压力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来说还微不足道,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它会成为现实。
甘 超英
新潟大学法学部
2002年1月
【注释】 本文由新潟大学法学部冈绫子女士、国谷知史教授译为日文,发表于日本《法政理论》第35卷第2号(2002年12月),日文标题为《中国における官側人権発展の20年―中国人権観の研究》。约23000字。
日本学者认为,大众传媒在表达意见时是主观的,但其主要职能是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情报,在主客观的“并存构造”中,保障客观性是一个更为新型的宪法权利,因而客观性较为重要。(参见鈴木秀美:《浜田純一: 〈メディア法理〉――「マス・メディアの自由」は社会的機能をどのように反映するのか》,長谷部恭男編《憲法本41》,2001年初版,平凡社,第198頁)进一步说,新闻界对社会状况的报道是否具有客观性又取决于新闻的自由程度以及特定的报纸、刊物、电视等传媒的政治态度与倾向,所以其客观与否也是相对的,只不过比较而言它比政府的和学术的人权观点更为客观而已。
参见Eibe Riedel, Universality ofHuman Rights and Culturaal Pluralism, in 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alismand Democrac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Christian Starck (ed.), 1. Aufl,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Baden-Baden 1999, S. 34f。
康有为:《大同书》,张岱年主编《中国启蒙思想文库》第五辑,1994年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第159、170、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