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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将中国的集体人权分成两个方面,才能使之在逻辑上成立并正确地理解其意义,否则总会因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在规定性上的不同而出现论述上的矛盾。两方面的集体人权一是从传统意义或广义上看集体人权,它是以特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对外的集体人权;一是从狭义上看,是以本国人民为主体的、对内的集体人权。前一种集体人权是历史性的,近代史上中国人民因遭受外国侵略,民族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和压制,救亡图存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因而也是民族的最高利益。由此可以说,对于国际关系中的弱势国家、至少对中国人民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要求和正当性是不容辩驳的,它们自己就形成了集体人权的充分理由。
  第二种集体人权本质上是威权性的,它与个人人权相对应。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或保护较多数人的利益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如果把这种责任目之为“集体人权”,一方面就使它变成了政府的权利而不是责任了;另一方面会使政府等同于人民,使政府的决定等同于人民的决定,使政府的错误也等同于人民的错误了!所以,中国政府自1999年江泽民主席在英国剑桥大学的演讲为起点,从强调集体人权向强调个人人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很明显,强调人权的个人性才能使人权概念本身有意义,如果个人不能以人权为理由主张权利并最终获得利益的话,人权的全部理论就失去存在的必要了。狭义的集体人权观最大的不足在于:它本身是为专制服务的,因而根本上是否认人权的,其结果就像国民党政权一面通过宪法,一面又通过《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和《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一样。 进一步说,如果人权是集体的,就意味着确认哪些利益属于人权范围、提出人权主张的权利、进行人权保护等等的措施,完全都是国家或政府的事情,与普通百姓没有任何关系,人们只能被动地从国家那里获得“国家富强”的利益,而无权主动要求人权确认和人权保护,因为单独的个人显然没有能力指出什么样的权利或利益属于特定的一部分人共有的人权。这样的人权实质上是对政府权力和权威的认可。政府可以借这样的人权主张获得合法性的桂冠,而如果这个政府本来是专制的,那么,专制就变得合法了,成了一个“温情脉脉的”专制政府。所以,从根本上说,至少在国内人权问题上,人权及人权保护不能是集体的。
  以上述两分法来看待集体人权问题,说白了,就是要在国内人权保护上排除所谓的集体人权,其关键在于抑制某一国家领导人、某一地方政府或特定的权威假借集体人权的名义,做出限制或侵犯公民个人人权的举措。
  四、中国官方人权的主要特点  我们已经考察了中国的官方人权在历史发展上和现实政治理论发展上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对它作一个总结性的研究了,也就是我们要在这里探讨的主要特点问题。作者认为,任何政府人权都有三大特点:对外性、被动性和主导性。这里主要探讨中国官方人权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官方人权的对外性  根据上文介绍的情况,从1985年邓小平提出中国人权问题、1991年政府正式发表人权白皮书直至现在,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阐述主要是向外国人讲的,对本国人民讲人权的时候不多,即使在1991年以后的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谈及人权,也多是说明中国在国际人权问题上的斗争、原则、立场和成绩,只是在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才开始谈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项民主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以我们才说,中国的官方人权具有对外性。可以肯定,如果不是对外开放所必然带来的外部人权压力,即便中国的实际人权状况已经达到了西方的水平,中国政府对内仍不会把人的权利说成是人权、把权利保护看作是人权保护的。因此,外部的人权压力事实上是一种促进的力量,它构成了中国人权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自从人权概念得到正式认可以来,中国国内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层面上,政治和政府行为所引起的人权思考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观念,政府本身和政府工作人员也已日益重视人权方面的社会舆论。尽管如此,人权对内仍多停留在“说说而已”的地位上,并未构成人们一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为它还未形成任何制度措施,特别是未能成为司法过程的一部分。总之,中国的人权仍是对外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把中国的官方人权称之为“对外人权”。
  决定中国官方人权的对外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前文也有涉及,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思维模式方面的影响。中国官方对内之所以“忽视”或鲜谈人权,除前述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观点等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在其形成时的世界观特点。人权观以具体的每个人为出发点、以具体的个人为权利问题的主体而展开。然而,尽管早期马克思主义曾以“现实的人”为理论考察对象,但随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经济和政治社会现象研究的深入,他们对工人和资本家等社会群体进行讨论时,就不是以单个的人为主体的了,强调的是作为阶级的人了。简言之,作为德国理性思维的必然结果,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在形成过程中是以集合的人为对象的,这种世界观本身对人的看法就是集体性的。虽然中国共产党早在1978年就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思想路线,但原有世界观的思维惯性仍使中国政府持续地忽视对具体的个人的注重。
  (二)官方人权的被动性  与官方人权的对外性相适应,它也就具有了被动性。一方面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认识、在人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都取决于外界力量的推动,这些力量多种多样,如国际人权组织、外国政府、民间团体甚至是有影响的中外各界人士,又如国内外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前进的速度也取决于这些因素的积极或消极作用。也就是说,“对外人权”即指:一方面人权的发展系出于国外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应付这种压力而被动地实施人权保护。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官方人权,被动性是其共性。不过,在中国,由于社会形态仍处于威权社会的模式中,社会活动对公共权力的依赖性和依附性较大,反过来就使官方人权的被动性更大一些。较为突出中国官方人权被动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采纳新人权理论意识上的被动,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特别是宪法确立的、作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在有关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不足,使中国政府在接受人权新观点新看法上过分慎重。第二个方面表现在人权保护制度上的被动性,包括对特定权利的性质的认识、法律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等方面,政府都要由外力推动方能前进。举例来说,中国1982年宪法中刻意取消了对罢工权的规定,但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在公约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如何对待罢工权将是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第三个方面的被动性表现在政府通常不会自觉自愿地承认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缺点和不足,对政府来说,承认不足的前提是先肯定进步,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承认不足就意味着没有成绩或政府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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