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以后,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特别是在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指导思想后,中国官方的人权观才开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大致而言,中国1949年以后的人权观或官方人权观的发展经历了下面五个阶段:
1949年到1978年:中国官方绝对否定人权的阶段。解放后的中国,在意识形态上对人权的态度一是认为世界上就不存在任何超阶级的人权,因为现实利益都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任何反映利益的权利也都有阶级性;二是把它作为资产阶级欺骗人民、粉饰少数人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不仅官方领导人没有论述过人权,中国的
宪法性法律中也没有出现过任何一般的人权规范或类似的表述(实际上至今也没有)。不过,中国政府是支持发展中国家人民争取独立、解放和人权的斗争的,所以通常只有在外交场合中国政府才谈论人权问题,如周恩来在1955年“万隆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说:“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这一阶段的人权问题还表现为理论界也谈人权,但有意思的是,由于现实政治方面的原因,这时的学术人权观是与官方人权观相一致的,因而,考察学术上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就能知道官方人权的观点。如有学者指出,这一时期包括权利问题的宪法学研究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研究成果“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 所谓“宣传性”或“注释性”,实际上指对国家和党的政策的宣传与注释。既然国家和党并不谈论人权问题,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了历史书籍外,就很难在一本哲学、政治学或法学的理论著作中找到专门谈论人权问题的章节。
1978年到1985年:学术人权开始的阶段。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后,中国进入了思想大解放的时代,民间开始有人鼓吹人权,国际上对中国人权问题的看法也为一般中国人所了解。由于社会上对人权问题产生各种各样的议论,从而影响到学术界对人权的看法。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前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就法学界而言,各种宪法方面的教材和专著大量出版发行,人权问题成了这些书籍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这时的人权研究特点是:一方面,就其研究方法看,主要是批判地介绍外国人权发展历史和人权观点,并不承认中国也有人权问题,不认为中国也应该从外国人权观点中吸收些什么东西的意思,相反却在理论上论证了把中国隔绝于人权理论之外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原则上仍与前一阶段一样,保持了与官方人权观点的一致,基本上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谈论人权是不现实的,一般的人的权利要到全人类都从资本主义制度下获得解放以后才能认真地予以考虑。这些专家的理论著作在对西方人权概念和历史发展作了介绍以后,通常对西方人权采取这样的几点总结:
第一,人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口号,人民在革命后获得的只是“纸上的、不能兑现的人权”,并且,资产阶级在政权巩固以后还采取了取消和剥夺人民权利的措施,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对于人民来说,人权毫无意义;
第二,财产权是西方宪法权利的核心,而资产阶级国家人权法案和宪法所谓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就是保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就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国家统治;
第三,尽管人权在西方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进步,但仍只能在资产阶级法律范围内行使,所以其本质并无变化,与其他意识形态上的东西一样,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还是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社会秩序的工具;
第四,西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炮制新的有利于自己的人权概念,以此蒙惑人民,阻挠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行使其自决权与发展权”,借口人权干涉他国内政;
第五,资产阶级人权的生命力是有限的,历史的规律是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资产阶级的人权也必然让位给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论述的最后结论当然是资产阶级人权的真实性不如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不值得羡慕和追求,却应当揭露和批判。总之,当时的中国,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人权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学术界对官方人权观的理论支持是自1949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以后中国学术研究的特色,即理论总是实际上落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列宁曾经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里,理论落后于现实都是悲哀的,因为这意味着社会整体被剥夺了前进的原动力。当然,尽管是从反面介绍人权,但开始介绍,这就是一大进步,可以说,这时对西方人权的介绍,实际上是为后来人权研究和官方人权的进步作了准备工作。
1985年到1991年:中国官方开始主张中国应当讲人权的阶段。在外部人权思想对中国学术界和社会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邓小平在中国领导人中第一次公开同意了人权的提法。他在1985年6月6日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向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从邓小平对人权的文字表述看,与80年代初中国学者对西方人权的论述没有差别,但是两者的差别是实质性的,即邓小平站在官方的立场上承认了中国有人权问题,而且他还区分了“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这就已经不是前一阶段学者说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区分了。中国学术界当然特别注意到了官方人权表述的这种变化,在学术上进行了论证。如有学者这样来论证中国宪法和宪法学用“公民的权利”而不用“人权”的原因:首先,前者比后者要精确一些,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阶级的、生活在具体国家中的;其次,“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中亦不大用人权一词,……把早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倡的‘人权’通过公民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了”,既然如此,中国宪法不用“人权”二字,而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词就“毫不足奇了”;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更为科学,从内容和实质上看,不仅包括了“人权”这一概念的合理的东西,而且在内容上已大大超出了西方人权口号的要求;最后,中国不反对人权,。 这种论述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把“公民基本权利”摆在了人权要求之上,或者说,这种论述降低了人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应当注意到,这一论述看似是对邓小平人权讲话的阐发,但实际上却在宪法权利与人权之间画上了等号;并且,也有承认西方人权进步意义、中国宪法也吸收了这种进步的表述。此后学术界就开始了对中国人权问题的讨论,并逐渐深入下去,很快就超出了邓小平论述的范围,开始广泛谈论中国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了。对此,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最近几年,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诋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三权鼎立’制度,鼓吹走西方议会道路,目的是否定人民民主,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民主之外,妄图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为资本主义制度。” 但是政府对人权问题的这种态度很快就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