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应学术人权,国民党政府也曾在政策法律上对人权问题作出了反应,如在1930年,国民政府下达了一道《人权保障令》,从而正式开始了中国的官方人权。这种官方人权虽也在口头上高唱人权,但实际上却又恣意践踏人权,采取的人权政策与19世纪末俾斯麦在德国一手接过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理论、一手镇压社会主义运动的做法并无二致。
随着国民党政府1931年制定的《训政时期约法》的施行, 以及后来的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党也就放下了官方人权的“包袱”,一心一意地去实行它的专制统治了。
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曾是人权的热情鼓吹者,如陈独秀就曾把欧洲近代史上反封建的斗争说成是人的解放,是“人权平等之说”的结果,认为当时的中国人如果“不以自身为本位,则个人独立平等之人格”将丧失无余。 又如李大钊也曾认为,宪法是为解放人权而制定的国家根本法。 不过,这都是他们在从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前的思想,一方面属于学术人权的范畴,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运动毫无瓜葛。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这种人权思想就绝少再直接见于共产党领导人的著作中了。
在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的过程中,由于这时它还属于反政府的、反体制的“在野党”,因而对争取民主与人权的人士反对国民党侵犯人权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但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革命并不以争取抽象的人权和民主为斗争目标,同样也并不把人权作为自己反对国民党统治的一个主要工具,主要的是把人权作为一种为人民谋利益的证明。所以,这一时期共产党机关及其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出现过许多主张和规定人权或包括“人权”表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最早的当属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3年8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比较晚的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对于这些人权规范或文件,我们以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为例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基本精神。 大致而言,前者规定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保护人权的原则,后者则以22条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尽管这两份法律文件代表了中国进步的发展方向,但其中的“人权”概念和范围是特定的,不能以西方的标准来理解:第一,这种“人权法案”所规定的权利并不以“人的尊严”、“人人皆生而自由”为前提,而是以人民政权为前提,所以从根本上说,这种人权法案属于一种官方的权利许可,属于实证性法律权利,它们的基础是特定阶级的人。因而,第二,它们适用的人群是特定的,即指“一切抗日人民”,规定的不是普遍的人权,因为权利保障附有限制性的先决条件,因此理论上说,如果某人或某部分人被认定为“非抗日人民”,他们肯定不能享有这些权利。第三,进一步说,决定谁属于还是不属于抗日人民的问题是享有权利的前提,并且对这一问题的决定权当然属于边区或抗日根据地的政府,所以,权利的享有不是确定不移的,更不以一般意义上的“人”为标准。第四,也是由于这些权利由“抗日人民”享有,因而不仅不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而且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一部分“边区人民”即地主等社会阶层的人就不再属于人民的范畴,也就不再享有大部分曾享有的权利了。第五,这些人权规范本身也不具有稳定性,也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和共产党政策的变化而失去效力——不是为新的人权法案取代,而是根本取消。总而言之,它们是后来中国官方人权的先行者。从积极方面看,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权利问题上最进步的措施,并使认为共产党从不重视权利问题的偏见不攻自破;从消极方面看,它们规定的内容和保障措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它们的产生是出于团结全民抗日的政治需要,而不是对人本身的价值的道德的、哲学上的认识。
这一时期的共产党人在与国民党所进行的斗争中也间接地阐述了与人权有关的一些思想,例如毛泽东。他首先认为中国革命应实现孙中山先生建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民权主义国家的构想, 并指责“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而国民党政府也是“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所以第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是“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这种国家“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第三,将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而后者则是在“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实现了全国联合统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文化的建立、“几万万”人民获得了个性解放和个性发展的国家形式。 可见,在当时,毛泽东认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之一是民权获得了充分保障,并且作为人权基础的人的个性获得了解放和发展。
应当注意,从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而写作的全部著作中,我们只能看到类似于人权的提法,而见不到直接的人权表述。他在各种文章中强调的阶级分析及阶级领导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会与通行的人权观念发生冲突。
(二)1949年以后中国的人权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继承了革命时期对权利问题的基本看法。就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胜利前,毛泽东、当然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权利问题的上观点也就明确化了。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写成的《论联合政府》,针对共产党得势后会学苏联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的怀疑作出了澄清,指出这种情况只能在社会主义阶段才会发生,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 在理解毛泽东权利思想时,关键的问题是理解他对“人民”—— 享受权利的主体——的范围的论述,不明确这个范围就不能确定他所说的“自由权利”是不是指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夜,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结合。 抗日战争时期比较模糊的“人民”,这时就明确为是与少数“敌人”相对立的大部分公民了;而且二者的权利地位要取决于阶级地位。既然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肯定不能享有甚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那么,人权云云就根本不存在,所以,人民应当获得的充分的自由权利并不是普遍的人类的权利,因为当时的理论根本不承认有“普遍的人性”。故此,阶级权利的肯定就是对人权的否定#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