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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

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


甘超英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官方人权与非官方人权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人权保护和人权发展上发挥公共权力的作用时,我们可以在学术上把这种权力现象及所达到的人权进步状况称之为“官方人权”或“政府人权”,也就是说,“官方人权”在概念上是对政府促进人权保护和发展的作用和效果的一种认知。如果同意这种说法,那么,官方人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本身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包括国家主要领导人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和言论;二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采取关注人权、促进人权发展的政策,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的活动;三是由于政府主动的促进活动而达到的个人权利保护有实质性进步的事实,而这种事实可以以立法的形式,也可以以司法的甚至是行政的形式予以说明。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官方人权”一词比较恰当地表述了第一项内容,但对于第二、三两项内容似乎并不十分恰当。然而,如果我们把第一项内容作为政府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基本出发点的话,那么,从第一项内容中就必然会推导出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来。有鉴于此,我们就可以把上述三项内容都包括在“官方人权”这一用语中。当然,对于政府在人权领域中的作用,更准确的说法应是“官方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活动”,或者说是“官方性的人权保护”。不过,只要遵循上述说明,使用“官方人权”似乎更为简洁一些。但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官方人权”一词,在多数场合是指人权观念问题,虽然也指人权活动和人权制度,但要强调的是,在作制度理解时,并不代表着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人权保护的制度——这种看法本身就是对人权观的否定。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果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着所谓的官方人权,相应地就必然存在着某种与公共权力无关的“非官方人权”或“非政府人权”,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学术人权”,也即知识界对人权问题的介绍、看法、论著等的总称;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大众人权”或“社会人权”,也即社会一般人民对于人权问题的观点和感受。在这两种非官方人权中,学术人权通常代表了一国人民对人权问题的最进步的看法,社会人权则构成了整个国家人权研究、人权保护和人权发展的基础,无论是政府对人权的态度还是学术界对人权的研究,都必须在对本国人民的生活条件有所认知的前提下进行,而且不管政府或学者对人权采取何种态度,承受人权保护或侵犯人权结果的主体最终都是人民。不过,由于社会或民间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对它的认识往往取决于官方、学术界、新闻界的描述,所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中新闻界对社会状况包括权利状况的描述被认为更具“客观性”, 因而就更有权威性,是政府制定人权政策和学术界人权研究的基础。本文的重点在论述政府人权问题,但也相应地涉及到社会人权和学术人权的问题。
  官方人权与非官方人权是互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有区别,但不一定是对立的概念;同样,学术人权与社会人权也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也有区别,但肯定不是对立的概念。事实上,三种人权形式间互有联系且互相影响:其中非官方的两种人权形式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人权的任何理论都是对社会现实需要的抽象反映;官方人权与学术人权间的差距最大,通常情况下理论上对人权的新认识会推动政府在人权保护上采取更进步更完善的措施。三种人权中学术人权通常在人权保护和发展上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果学术人权本身不能发展,官方人权一般也不会发展,社会人权就不会实现。但是,这并不是一定之规,三种人权之间的联系或相互影响之形式和程度本质上取决于一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形式,通常也与国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国家政策有密切关系,由此也决定了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的学者或学术团体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一般而言,如果官方和非官方人权观点越接近、认识越一致,国家在权利保护问题所负的责任也越大,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也越有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讨论官方人权的特点时详加探讨。
  作为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以维护个人尊严为出发点的人权观念,产生于欧洲18世纪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 也就是说,作为观念上的人权是与观念上的国家权力相抗衡的,作为制度上的人权是与制度上的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或者说,人权在本质上与国家权力不相容,政府在人权问题上通常都保持被动的态度。所以,“官方人权”的概念本身就会产生一种悖论或自相矛盾。但是,不能否认,现代世界各国的人权保护均不能不依靠国家权力的作用,至少最有效的人权保护要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行政的执行力和司法的公断力。在中国,由于政治制度的原因,不仅人权保护,而且对人权的认识都要依赖于国家的判断。如果西方国家也可以承认“官方人权”的概念的话,那么必然要附上这样一个条件:它的进步应在非官方人权的推动下,本质上不会超越学术人权的发展,实践上不应低于学术人权的公认标准。然而,在中国,我们在谈论“官方人权”概念时,不需要附加这种条件,政治制度本身就是它的条件。这个条件决定了中国的现实:不是学术在推动政府,而是政府在批准学术。这也就是“官方人权”概念在中国具有合理性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自人权观念被介绍到近代中国以后,人权在中国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学术人权与官方人权之间的矛盾斗争中起伏前进的。本文也正是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来探讨中国的人权发展和官方人权问题的。
  二、中国官方人权的发展历程(一)1949年以前中国的人权观  天赋人权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就由近代中国启蒙先驱们介绍到了中国,如康有为在创篇于1885年、成书于1902年的《大同书》,就是以西方人权思想为基础论述改造中国社会以至达到世界范围内天下大同的理想的论著,其中写道:“人人有天授之体,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亚洲各国一夫多妻制的旧俗“于人道自由、人权天赋之义,已逆背而不乐矣”;“……全世界人欲致大同之世、太平之境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由于人权思想本身与专制制度的不相容本质,所以,中国启蒙思想家介绍西方人权思想的目的,与论述这些思想的西方近代思想家的目的是一样的,即以之作为对抗专制独裁制度的思想武器,从而唤起国人,建立民主自由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使中国摆脱积弱的命运,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如梁启超认为人权是国家的基础,以人民同意而建立的政府才能使国家强大,由此而形成的民族主义是“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义也……其在于本国也,人之独立;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 可以说,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学术界中多数人是人权思想的热烈主张者,当时的人权思想多与人民主权学说互为表里,认为如果国家担当不了个人所付给它的责任,国家就失去了命令个人的权利,个人则没有了服从的义务。 总起来说,当时的中国人权学说都是指向国民党一党专制、个人独裁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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