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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

  但是,不管恐怖主义和其他有组织的犯罪多么可恶和麻烦,人权保护却是德国基本法所强调的基本宪法价值,因为它的第1条第1款就写道:“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正是在这种宪法基础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维护人权利益的判决。判决的基本点就在于人的尊严。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对人的尊严的宪法保障实质上就在于对“私生活的核心领域”进行保护,这个核心领域是国家不能以追究刑事犯罪为理由进入的;由于住宅具有核心领域的性质———人们的“最后庇护所”;如果公民失去这种空间安全感,那么人们还会相信什么呢?所以,住宅内、特别是卧室内的声音是“绝对受到宪法保护的资讯”。本案当事人在宪法控诉中提出两项控诉:一是控诉基本法第13条第3款以下的内容,二是控诉《加强与有组织犯罪行为斗争法》。法院在判决中明智地回避了第一项控诉,仅就第二项控诉指出,联邦立法机关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以一部新的法律代替《加强与有组织犯罪行为斗争法》,在新法制定前,警察直接受宪法法院判决的约束。
  判决公布后,在德国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德国人权联盟立即表示欢迎,该组织在1998年基本法修改后、社会民主党上台前就致信施罗德,请求他当选后关注“监听”问题。同样感到满意的是科尔内阁时期,因反对引入“大监听”制度而辞职的自由民主党司法部长洛伊托伊塞尔-施纳伦贝尔格女士。不过,反对者和怀疑者亦属不少,如巴伐利亚州内务部长等,警察工会也表示,这个判决会使警察在工作中成为一群“没头的苍蝇”。
  联邦宪法法院用一纸判决纠正了这种有可能与人权价值相冲突的措施。恐怖主义虽然可憎且血惺,但它是暂时的;人权价值的破坏则才是真正可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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