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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


甘超英


【关键词】无
【全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于对战争的反省,也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发现一个国家再也不能关起门来谈论正义与和平的问题了。尊重普遍的人权和维护共同安全的浪潮不断拍打着所有国家的大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坚持自己的传统和信念,面向世界,只是迟早的事情。就尊重普遍人权来说,自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以来,世界性的人权公约不断推动着各国人权保护的进步和完善。就维护共同安全而言,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日益成为国际性的问题。
  但是,人权保护与反对恐怖主义有时并非并行不悖的国际行动,二者在国家利益面前往往会产生冲突。2004年3月3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一项长达150页的判决,宣布“大监听”措施违反宪法
  所谓“大监听”,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对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可实施窃听活动。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允许政府为有效追踪犯罪行为,可以进行“声音的住宅监视”。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住宅不受侵犯”。但是1998年修改后的第13条第3款却规定了一项严厉的限制措施:如果特定事实表明任何人进行了法律所特指的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其他侦查方法不适用或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出于侦查犯罪之目的,根据法官所发令状,可以对嫌疑人所可能停留的任何住宅运用声音监视的技术手段。此项措施应有期限。令状应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小组发出。在紧急情况下,令状亦可由一名法官发出。
  本款中“住宅的声音监视”一词,被通俗地简称为“大监听”。在基本法第13条第3款旧文字中,本来就有“防止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或危及个人生命”等情况下,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受到限制的规定。尽管上述基本法条文写的是“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实际上也包括了恐怖主义行为。事实上,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西方各国都采取了对付恐怖威胁的法律措施,例如英国在1998年实施的《人权法案》中规定了“明示背离”例外,即在《欧洲人权公约》有关人权保障方面与反对北爱恐怖活动的国家利益相冲突时,英国有权采取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同样,在德国社会民主党1998年上台以前,联合党科尔内阁极力主张修改基本法,最终使“大监听”进入了宪法领域,以图用宪法的权威来抵抗社会上反对限制自由权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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