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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分析

  初任法官资格的提高,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使得刚刚步入法院不具有司法证书的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法官资格,造成一线法官人员紧缺的情况无法在短期内得到缓解。为适应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现代审判队伍,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录用体制、交流机制的改善和健全已经刻不容缓。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物质装备落后,硬件设施不完备。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与“经费不足”之间存在着矛盾。
  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进行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设施配套工作。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如莫旗法院,于1996年建办公楼,建筑面积仅有1000平方米,原有的设计办公区、审判区不分,无法适应审判方式改革中“三分立”的需要。基层法庭还没有自己的房舍,现使用的房屋均是借用或租用当地乡镇政府房屋。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法庭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多、任务重,需要的资金相对也比较多。对于原本落后的法院,经费显得更加窘迫。
  现阶段在经费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以后法院业务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两庭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改、扩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德州模式”就是采取“向上级要一点,当地政府支持一点,法院自筹一点”的方式建设现代化人民法庭。从总体上来讲,依然是依靠当地财政的支撑。但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建设落后的根源就是与贫困的经济环境直接相关,仍然依靠经济贫困的地方财政支持来搞现代化如同大漠取水,没有源头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建设经费不足问题,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很难做到统一部署,整体推进,普遍达到要求的水平。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 “自身发展”与“减、免诉讼费”之间存在着的矛盾。
  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来,诉讼中申请减、免诉讼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对于一些可减免可不减免的情况,为体现司法为民,爱民、利民、护民的精神,绝大多数都能够给予减免。但是由于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年收案中经济案件少,主要涉及家庭纠纷多,诉讼标的额小,经费与业务之间本来的不平衡,再由于减免诉讼费案件数量增多,形成办案经费数额与案件数量成反比例发展趋势,造成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得不到妥善结决,办案效率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救济基金制度迫在眉睫。
  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也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坚持从本地区具体情况出发,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既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又要切实解决影响基层法院尤其是落后地区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建设现代化人民法院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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