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名称专有法律行为评析

企业名称专有法律行为评析


李永禄


【摘要】枸杞作为宁夏著名历史特产——“五宝”之一,如今家喻户晓,四海皆知。中宁枸杞,更是一直以品质纯正,产量丰盛而居全国之冠,蜚声中外,被誉为枸杞之绝品。对于中国枸杞之乡的宁夏来讲,这是一份价值不可限量的“无形资产”。

【关键词】企业名称 专有权 保护
【全文】
  企业名称专有法律行为评析——
  “红枸杞”名称是否该属曾被誉为“中国枸杞大王”的周金科专有?
  熊桂林 李永禄
  [案例]
  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周金科,于80年代初就开始从事枸杞的收购经营。并成立了集科研开发、种植、收购、加工、国内销售和进出口贸易于一体的民营实业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曾跻身于“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列。
  1999年2月9日,经自治区工商局核准,该公司以 “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依法登记注册。公司主要出产杞王®中宁枸杞®及枸杞红酒、饮料、枸杞食品等枸杞深加工系列产品。
  今年3月20日,“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发现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其近似,认为侵犯了其名称专有权。为此,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科于3月25日向自治区工商局反映了此事。经查询,周金科发现,原来,区内注册的企业中有“红枸杞”字号的经营枸杞系列产品加工的企业包括自己在内竟然有7家!
  3月26日,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与其名称相同、近似企业的登记注册。但自治区工商局一直未予答复。5月24日,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工商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6家与“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相同和相似字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合法性;并对侵犯“红枸杞”企业名称字号的企业下达停止使用的通知并限期改正。
  5月31日,自治区工商局复函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答复认为——
  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在市场运营中发现,有6家与“宁夏红枸杞”同名、同字号的企业,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说法不准确。
  企业名称有“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或组织形式”4部分依次组成。公司名称相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在组成上,即字号、行业、经营特点或组织形式完全一致。公司名称近似,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同行业公司,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及字义方面非常接近。自治区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中有个别字号与宁夏红枸杞商贸有限公司字号相同的,不存在完全同名或近似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