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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为评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为评析


李永禄


【摘要】银川市某中学女教师因教育惩戒学生造成学生耳膜穿孔,导致其左耳神经性耳聋和慢性中耳炎引起诉讼一事,近日,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由被告女教师强某和学校承担原告小杰(化名)经济损失96000余元。

【关键词】未成年人 法律 保护
【全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为评析——
  教育惩戒悲剧:一巴掌抽聋学生耳
      老师、学校被判赔九万六
  熊桂林 李永禄 
  [案情]
  未交作业挨罚
  事情发生在2001年10月13日下午。15岁的银川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小杰因未交作业,被班主任、英语老师强某在盛怒中抽了一巴掌。
  事后,疼痛难忍的小杰在母亲带领下,先后到各大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经自治区检察院法医鉴定:小杰左耳损伤属八级伤残。
  此事发生后,学校对造成此次伤害的强老师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母亲带儿赴京治疗
  小杰耳朵受伤后,听力下降,严重影响了听课,学习成绩必然受到了影响,母亲只好再找家教给他补课。就这样,升初二时小杰仍然留级复读。母亲带他先后到区内几家大医院治疗不见明显的效果。之后,医生建议他们赴京做耳膜修补手术。在小杰治疗中,学校和老师也先后两次为小杰的治疗与家长达成过协议,并积极出资协助治疗。在小杰赴京治疗时,学校派人与小杰的母亲共同护理,所花费用也全部由学校承担了。但小杰的耳膜修补手术治疗效果很不理想,医生建议戴助听器。因助听器质量不同,价格不等。好的助听器及电池价格昂贵。做父母的能不想着给孩子配个质量好点的助听器吗?但小杰的父母经济能力有限。
  小杰从北京治疗回来后,强老师又给他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难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杰的母亲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教师强某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36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走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学校对原告在自治区检察院法医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经法院委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八级伤残。
  原告: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尽管将小杰打伤并非老师的本意,但损害已成现实,造成伤害的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师管教学生是履行职责,但是体罚学生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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