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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行为评析

  等于现实权利。从本案来看,刘某自己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他的
  次子也不愿帮助抚养孩子,因此,刘某不具备抚养的条件。法院从有利
  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视刘某丧失了优先抚养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
  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
  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
  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
  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的。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
  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
  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
  、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
  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
  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
  ,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
  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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