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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行为评析

  2003年9月2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翠莲与马某夫妇就收养小金龙的收养关系无效,由马某夫妇将小金龙交达金成抚养。翠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翠莲却无故拒不出庭应诉。结果,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于是,永宁县法院的判决生效,爷爷达金成如愿以偿,争回了孙儿小金龙的抚养权。关于小金龙抚养权的争议也就告结束。
  然而,事隔1年之后,关于小金龙的抚养权争议竟又再起波澜。
  这次,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是翠莲,她与再婚后的丈夫商议后,决定一起抚养小金龙长大成人,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讨回小金龙的抚养权。被告席上的达金成再次与前儿媳对簿公堂。
  目前,已受理此案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生母翠莲能争回儿子小金龙的抚养权吗?爷爷达金成有权抚养孙儿小金龙吗?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收养法》之规定,收养作为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合法、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考虑下列具体因素: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的愿望及感情;父母的职业及经济条件;父母的道德品质及教育水平;父母的性格及生活方式;父母的愿望及感情等。本案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女方抚养孩子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后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子女可随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律都是准许的;如达不成协议诉讼到法院时,经调解无效,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应根据何种具体情况判决呢?总的原则是在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工作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子女归谁抚养。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应考虑以下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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