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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的思考

  第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小修小补,而是一次全新的、复杂的、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一些方法处理问题,对新形势要求采取的新措施都处在探索中,一时还不能形成完全的现代企业行为,造成一定时期不能够完全适应;另一方面对律师来说,就必须帮助企业摆脱或走出计划经济模式的阴影,对企业资格、资本形成的合法性的法律意见,同时可运用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优势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企业的重大经济行为(合同、经济争议、仲裁等)诉讼事件的结果作出相应的预测,特别是对企业向公司化过渡中遗留的问题,需要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难以代替的,因此律师为现代企业制度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责任重大,需要自身提高执业本领和实践工作经验,否则难以完成这一重任。
  第三,律师进入现代企业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决策。我们知道,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二步利改税、实行承包责任制,一直到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针对前一阶段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形式提出来的,可以说,没有十几年改革取得的成绩,就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因此,律师进入现代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企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要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发生密切的关系,如果不能对其准确地掌握并运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就有可能触犯国家的法律。律师便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依法管理,从而避免企业在重大经济行为中出现失误,甚至触犯法律。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过渡到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并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现代企业不论其本身的设立,还是内部管理、生产和经营机制的转换,都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密不可分。这就是律师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作为专业律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大胆创造性地开拓律师事务的新领域,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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