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反映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现代法治、经济环境、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是向公正的法制经济过渡的基本条件,是我国整体经济体制的一次深刻的变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应把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主体地位不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建立。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必须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即企业要具有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具有自主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能力,具有高度自主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是通过出资者的出资形势和责任形式来界定的。一人出资,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数人出资,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则是主要由企业出资者的出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所决定的企业法律人格。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基本上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国有企业虽然名义上有法人的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也能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只有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责的企业才具有法人的资格。这就需要国家法律来加以确认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建设有了一定发展,像
民法通则、企业法、破产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财产监管条例、
公司法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我国现有的几百万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有了基本依据。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司法人制度,这是现代企业的法律形态,从而也就决定了公司要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进入现代企业,帮助国有企业(实际上是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转变为以公司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这就必须明确企业法人的产权关系,是企业法人财产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以及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界定清楚。一要明确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在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确立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并要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要帮助企业界定产权,明确企业中的哪些财产是国有资产。三要帮助企业严格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等,建立一整套准确反映产权关系的财务会计制度。四要建立健全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核心是法人财产制度,也就是如何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行为随出资者来说,形成了企业产权。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后,这部分本来属于出资者的财产,给予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能随意从企业中抽回,但依法仍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即出资者作为产权主体享有所有者权益。当企业终止时,企业资产偿还负债后剩下来的归出资者。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对企业来说,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又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及增值和企业在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企业法人财产。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有利于企业真正成为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已全部的法人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财产不断增值。上述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来调整和确认,律师有着大量的法律事务,要为企业转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