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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

  一般而言,法官对案件的预断主要来源于控辩双方及周围社会环境(主要是传媒)的影响,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法官造成预断、偏见最为深重的因素恐怕莫过于庭前审查过程,特别是控方的相关卷宗及证据材料。为此,1995年召开的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规定:“为了使这种公正确实存在,必须严格区分起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因此负责判决的法官必须是未参与预审的法官。”各国同样在实践中普遍地将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即使在采二者合一的德国,学者们也极力倡导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分离,对法官的预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注:[德]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32页。)
  明晰争议原则。控辩双方在未进入审判之前,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寻求利己的证据和法律,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进入审判程序的诉讼资料可能会纷繁复杂、针锋相对,甚至相互矛盾,或与案件毫不相干。若不加任何筛选而使其进入庭审,极易导致庭审的盲目、拖沓,甚至有碍公正裁判,徒增无谓的诉讼成本。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保证在庭审过程中能对符合审判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中或连续的审理,庭前活动必须遵循明晰争议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庭前审查也可被视为控辩双方在裁判者的主持下,经过多次交涉后,逐步明确争执点的过程。特别是在初审程序被分为trial和pre-trail两阶段的英美法系国家,预审听证、证据展示、审前动议等准备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必须使案情在开庭时以某种适合于集中审理和陪审判断的样式被呈现出来,这就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作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与审前整理争点相对应,庭审程序只不过就是要求陪审团或法官在所提出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争执点作出判断而已。当然,刑事诉讼的庭前审查相对庭审程序来说,可能会渗入庭前法官更多的引导、监督和控制因素。但是,从根本上讲,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为控辩裁三方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诉讼交涉的平台,这种平台的存在,不仅保证了庭前审查程序的正当性,而且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过程的效率。
  促进效率原则。所谓效率,即是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耗费取得更大的效果。在资源稀缺、成本有限的诉讼状态下,欲实现诉讼程序的优化,必须在满足诉讼结果公正的同时,侧重追求诉讼过程的经济性。就庭前审查程序这一诉讼制度来说,它设置的初衷便是为了发现并防止错误追究,提高诉讼效率。具体而言,人们发现诉讼真实过程的回溯性、案件真相暴露的逐步性以及国家追诉权天然的扩张性倾向,都有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不合理、无根据的追诉,而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宣布错误追究的终止或违法侦查行为和其所获证据的无效,不仅有利于避免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使得追诉方和被追诉人均能及时从高成本耗费的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缩减刑事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使刑事诉讼效率得到提高。再者,从庭前审查程序的运作机制来看,它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在保证其最低的程序正当性标准的前提下,世界各国庭前审查程序的运作趋于多样化、简易化,这一点也体现了庭前审查的效率原则。此外,庭前审查程序还可以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将大量的案件分流到简易审判程序,真正启动正规审判程序的则是极少数案件,这无疑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总之,防止预断、明晰争议和促进效率三个基本原则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共同保证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多元价值的实现。
  (三)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描述
  刑事庭前审查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和维持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庭前审查程序功能的描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不一。美国法官罗森伯瑞(Rosenberry)在Thies诉美国(注:Thies v.U.S,178Wis.98,189N.W.539(1922).)一案中,认为预审的目的在于阻止草率地(hasty)、恶意地(malicious)、浪费性地(improvident)和压迫性地(oppressive)指控,来保证被告人和公众受到公开的、公共的罪行指控,从而避免被告人和公众受到因公共审判的牵连所引起的耗费,使被告人从公共指控的屈辱和焦虑之中解脱出来,同时发现指控是否存在一定的实质性根据。美国学者Kamisar等人从美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总结出预审的功能是:过滤(screening)、发现(discovery)、未来的弹劾(future impeachment)和证据的保全(perpetuation of testimony)等等。(注:See Yale Kamisar,Wayne·R·LaFave & Jerold·H·Israel: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7th),1990 b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P.879-885.)但从普遍的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基本功能至少有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四种。在世界各国,特别是预审程序较为发达的英美刑事诉讼中,过滤被视为庭前审查程序最基本的功能。庭前审查程序过滤的对象不仅包括案件,而且包括证据。对案件的过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法院对不符合起诉要件的予以驳回起诉或撤销;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被告人作认罪答辩后的直接判决等等。通过这种过滤,使得大量的轻罪或证据不足等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止于正式审理程序之外。此外,庭前审查程序还有着对不合格证据的过滤功能。在各国实践中,控辩双方向裁判者展示己方的证据材料之前,往往对其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前置性的审查,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使之不能在法庭上向裁判者出示。(注:这一过程被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证据引出程序”,参见姚莉、李力:“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也就是说,一个证据材料只有经过适当的引出程序,经过控辩双方的同意作为证据出示,或者经过法官裁定准许作为证据出示,才能够在法庭上向裁判者出示,这一证据准入的过程大多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完成。对不合格证据的过滤过程,使得陪审团或法官不被无关或相关性不大的证据材料蒙蔽双眼,从而避免了庭审中的诉讼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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