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前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角度看,各国大都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如果过广的将庭前审查程序适用于各类案件,势必会造成诉讼程序的膨胀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反之,庭前审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又有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的嫌疑。为了调和这一两难的矛盾,各国大多遵循“案件与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只将其适用于重罪案件。英国对于“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注:英国将犯罪按照对审判方式的影响划分为三类: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和可以选择审判法院的罪行(Offences triable either way)三种。),一般须经治安法院法官审查,但根据1987年《刑事审判法》,对于重大、复杂、明显没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欺诈案件以及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或性侵犯案件,为了避免无谓拖延,也可不经预审,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美国也只有重罪案件才允许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或经过预审程序。法国具有典型意义上的预审程序是二级预审(即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所进行的预审),它对于重罪案件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而对其他轻罪、违警罪案件则只能根据检察院、被审查人、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在德国,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可以不经预审,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二)关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运行
1.庭前审查程序的审查内容。庭前审查程序虽然不是预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但是要确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存在适当的理由或者合理的根据,必须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在各国不仅仅限于对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等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包括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以及证人的适格性和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在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的法国、德国,这种实体性审查体现得较为明显。在法国的二级预审中,起诉审查庭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讯问,并提出物证后,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及定性进行评议,最后就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足理由作出裁定。在德国的中间程序,检察官必须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书和移送卷宗,法院还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而为补充侦查,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审法官在被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否具结移送(bind over)审判的裁决,也必然涉及到一定程度上的实体性审查。
除此之外,各国庭前审查内容中还包括追诉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强制措施决定,这一点常常被国内学者们所忽视。在英国,治安法院的预审法官在决定将案件移送起诉、交付审判时,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是保释还是羁押。如果予以保释,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强迫接受的各项条件;如果不在押的,应签发逮捕令状,予以羁押。(注:欧阳涛等著:《英美
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页。)《德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开启审判程序时,需对羁押命令或继续等作一裁定;在拒绝开启审判程序或确定中止诉讼程序时,法院也需立即撤销羁押或观察收容之命令。(注:[德]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37页)法国、俄罗斯等国对预审中强制措施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
从上述介绍中不难发现,各国庭前审查范围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为了实现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案件的目的,审查范围一般不限于程序审,还在不同程度上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实体性的审查;其二,发挥法院的司法控制机能,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免受公权力的不合理侵犯,对涉及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是各国庭前审查范围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庭前审查的运作模式。在全球范围内人权保障、诉讼民主化浪潮的席卷下,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各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但是,在刑事庭前审查或者预审阶段上也表现出了各不相同的特色。法国和德国的庭前审查依然固守职权主义的模式,法官积极主动,而控辩双方参与程度较低。《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进行二级预审的过程中,首先由一名法官报告案情,检察长和当事人的律师就案件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简要意见;如果有必要,起诉审查庭庭长可以命令当事人到庭接受讯问,并提出物证,且庭审的辩论在评议室内进行,一般不得公开。德国法院的中间程序一般由职业法官主持进行,而且不公开;法院在接到检察官提交公诉的案件后,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阅卷,同时就该起诉书通告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声明,表明在裁判起诉书之前他是否需要申请调取一定证据、或者是否要对开始审判程序提出异议;被起诉人的申请及异议,均由法院裁定。如果有必要时,法院还可以为被告指定一名强制辩护人。在中间程序中,为了查明案情,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命令收集证据。(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8-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