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
汪建成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和审判中间的过渡性阶段,它虽不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但对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以及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和学理阐释的基础之上指出,科学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必须遵循防止预断、明晰争议和促进效率三项原则,拥有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等基本功能。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缺陷,文章最后提出了建构我国刑事预审程序的若干设想。
【关键词】庭前审查/预审程序/证据开示
【全文】
汪建成/杨雄
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现有的庭前审查程序日益成为制约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的“瓶颈”。96年
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庭前预断、庭审走过场的弊端,但从刑事诉讼纵向结构上考察,就会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既缺乏抑制公诉、服务审判的功能,又无法实现其过滤、分流的独立价值,从而导致了刑事诉讼实践中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异化,被追诉方的基本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效率都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国内某些地方法院在现行立法范围内,也着手改革审判流程的管理,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庭前审查形式化、简易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这种现状迫切需要对庭前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合理的定位,并从理论上对庭前审查的制度加以检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总结出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规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造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构想。
一、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研究
刑事庭前审查又称为“预审听证”,在我国习惯被表述为“公诉审查”,它是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在对案件进行的初步审查基础上,决定是否将刑事被追诉人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在此,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加以透视,以期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
(一)关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
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均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同时都有可能作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者。但是囿于法律文化背景、诉讼传统的不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根据各个诉讼主体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不同的诉讼地位及作用,采用了各不相同的启动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1)控辩双方启动模式。在这种启动模式中,控辩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启动庭前审查程序的权利,同时他们也有权放弃。在美国,“预审权利尽管没有
宪法性的保障,但它是联邦和各州司法程序中的制定法上的权利。”“预审权利有时虽然被被告人放弃,但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控方也可能为了某种利益或方便而坚持要求进行。”(注:See Marvine Zalman & Larry Siegel:Criminal Procedure Constitution and Society,1991b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620.)意大利《
刑事诉讼法》第
49条规定:“被告人可以放弃参加初步庭审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向文书室提交声明要求立即审判……”。葡萄牙《
刑事诉讼法》中,公诉人有权介入预审程序,被告人有权利针对控诉内容要求进行预审(Instruction)。(注:See Mirelle Delmas-Marty,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 Toward a European Consciousness.1995by Martinus Nihoff Publishers,P55.)(2)法官依职权启动模式。德国是这种启动模式的典型。在德国刑事程序中,如果侦查程序的结果非刑事追诉之中止时,则一般而言即进入中间程序,此时法院需对其应否开启审判程序作出裁判。(注:[德]: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31页。)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3)混合启动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英、法两国,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明确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公诉人或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超过一人,根据任何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法官自动的动议签发预审的命令。(注:[英]迈克·麦康维尔著:《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岳礼玲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5-646页。)从这三种启动模式中可以看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程序的动议权,而法官则对程序的运转拥有管理权,他们各自均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能对诉讼活动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对预审启动权的不同分配方式都不无一定的道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强化对被追诉方的保护,赋予其与控方平等的预审启动权,几乎是各国共同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