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初期法学教育出现在清末民初。这是二十世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次高潮。研究者颇多。故本文仅对它的形成发展作十分粗略的描述,实际情况远比这种描述复杂。近代法学教育从零起步,短时间内遍及全国,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这种现象很值得探索。笔者在这里不想对这种现象做过多的讨论,仅引蔡元培先生《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抱定宗旨”的一段话,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今人肄业专门学校,学成任事,此固势所必然。而在大学则不
然,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
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
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因做官心热
,对于教员,则不问其学问之浅深,惟问其官阶之大小。
“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道出了官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知识人学法的目的心理。这正是二十世初期,乃至整个20世纪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的致命伤。法学贫困、法学幼稚,其病根大抵在此。或者说,这是致命的病根之一。
三、法学研究的风格
1938年,抗战硝烟弥漫全国,在大后方寂寞的文坛上,时执西南联大法律学系教鞭的蔡枢衡先生,在云南日报星期论坛的《抗战建国与法的现实》一文中,有一段不被人注意而又十分重要的话:
中国近代法学已有数十年历史。就其内容与实质言,纵谓中国
尚无法学文化,似亦无过当之论。盖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
、移植文化。
……
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
学文化。
1940年和1941年,蔡氏又在《当代评论》和云南《民国日报》发表《中国法学的病和药》、《中国法学之贫困与出路》两篇论文,进一步探索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在这两篇论文中,蔡先生继续发挥前述观点,认为中国法学研究这个时期的病是“质低量微”。“量微的情形怎样?微到法学每一部门不能找到一二册书,或一二册较好的书。低到什么程度?低到这国那国的条文都晓得,问起中国相当的规定竟茫然。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教室的讲义几乎是千篇一律,法学书籍十九是刻板公式;法学论文中除了学究式的文章外,不是今人说古话,便是中国人转播外国人对外国人说的话。再不然,便会常常幼稚得难以形容”。
由于法学研究论作质低量微,蔡氏用“中国法学的贫困”来结论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
作为一名严肃而受人尊敬的学者,蔡先生曾竭精殚思找出两条中国法学质低量微的贫困原因:第一是社会不需要;第二是学人的能力不够大。
法律是国家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学是法律规范的知识之渊薮。近代中国社会为什么不需要呢?通过对中国历史和现实分析,蔡先生指出,数千年的中国是农业社会、专制政治、道德世界。农业社会生活的特征是和平而与人无争或不争。专制政治的法律是秘密,绝不容许民众知其然和所以然。结果成了司法者的裁判即是法律;裁判之外无法律,也无由知道裁判适用范围外的法律。道德世界的要义是自律。自律的标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不自律或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制裁是明詈暗骂,众人不齿,社会地位低下,驯至活动困难。廿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保存着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做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既然不需要这类的法律,阐明法律的法学之有无好歹,当然都是无关痛痒的事情。
对于学人的能力,蔡先生的批判十分尖锐。他指出,三十年代以前的中国法学界,大体为留学生所把持。但是留学生的表现是令人不满意的。清末民初近代式中国法律的学问初期,法学界几乎为留日学生所独占。但是,留日学生的情况怎么呢?他们最初留日习法是速成,后来才有少数人进法学专门部和本科,本科毕业进大学院直至三十年代仍不多见。因此,留日习法者很少成就了各人留学当时可能获得的成就,自然没有达到留学时日本人所已成就的水准。日本的法学成就本来就落后欧美,特别是法律哲学。因之,留日习法者的作风和特色,大体就是注释式解释条文。
稍后归国的留学英美习法的留学生,受英美传统的影响,但是没有形成英美学人把规范性和法律观融为一体的风格。他们研究中国法律,重视法的哲学属性,鄙视法律条文,漠视规范性,这是英美派的作风和特色。
两派(除此之外,蔡先生认为还有留学欧洲的法德派。但是留欧习法者的教养并不比留日者深厚)不能创建民族的中国法学显而易见。更有甚者,二者门户甚深,内争激烈,以致学界黑暗如漆〔27〕。按照蔡先生的观察,这个时期以留学生为主干的中国法学界,充斥学术研究领域的是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外语观”这三种怪物。形式主义造成学位资格等于法学学问,超形式主义的结果是留学等于法学学问,刀的外语观使外语能力等于法学学问〔28〕。这是法学贫困的本质原因。“三种怪物存在的结果,使法学丧失了科学性或障碍法学获得科学性。并使法律理论无法保有真理性”。
半个世纪过去后的今天,作为学界中人,重读这些文字,产生的只是一种莫名的沉重。中国法学在而立这年,仍然没有独有的自我意识,没有独立的风格;其内容和实质仍然不出翻译文化、抄袭文化;现实法学被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解释法学文化所充斥。式微如此、贫困幼稚如此,不能不使人抚案感叹。
蔡先生从批判角度,以欧美日本法学为参照系,去探求中国法学的病和药。由于是一种横向比较,因此看到的是问题,是中国法学的病。倘若换一个角度,从纵向鸟瞰中国法学,我们会发现,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学仍在前进,尽管步子很慢,步调很乱。本文前面对法学语言和法学教育的勾划,可以说明这个问题。而就内容和实质而言,法学研究也已初步展开,结出一些成果,并非完全徒有其名。
这个时期法学研究的展开,首先表现在研究主体人和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上。前面说过,早在戊戌时期,湖南长沙就已诞生法学会和公法学会。这两个松散的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民间机构,虽因专制权力的斩杀短命而亡。但是它毕竟是新法学的胚胎。进入20世纪以后,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刊物,如《译书汇编》《法学杂志》等开始出现。特别值得称道的是1910年成立的北京法学会,以及稍后的京外支部。这一全国性的法学学术机构,几乎网罗了当时全国特别是北京的法学界和司法界的精英。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入会者大多都有官员身份,但是机构本身却不是一个官方机构,近代法学的开创者沈家本先生被推为首任会长。在他的主持和推动下,学会不但建立了研究所,而且创办了刊物——《法学会杂志》。民国后,该会从三方面进行图谋发展。一是继续发行法学会杂志(因辛亥起义停刊),由深通中西法学之会员,担任纂述,探讨最重要的学理上实例上的问题。二是创设专门大学,养成专门人才。三是设立法学讲演会联络法界有关系之人,分门担任,以图法律思想之进步〔29〕。从现有的材料看,第一、二两个方面,当时是切实进行了的。《法学会杂志》于1912年复刊, 虽然中途再次停刊, 但是直到20年代,该杂志仍在发行。朝阳大学亦由该会创建,并成为中国北方的重要法学教育基地。朝阳大学并有自己的刊物——《北京朝阳大学旬刊》和《法律评论》。《法律评论》1923年创刊后,一直延续至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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