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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表3:1913—1923年北京大学法科(系)毕业生统计表
  年份 法科(系)人数 全校总人数  %  备注
  1913  25   234  10.7  法13, 政12
  1916  0    66  0
  1917  99   204  48.5
  1918  85   163  52 法61 政6 经18
  1919 114   256  44.5  法28 政6 经18 商62
  1920  44   236  18.6  本年起, 均为法律学系
  1921  57   236  24.2
  1922  57   210  27.1
  1923 132   390  33.8
  9年合计  613   1995  30.7|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北大各科、系9年毕业人数的总和中, 法学科、系毕业的学生占30%强,居全校各科、系之首。毕业人数的数量,反映了当日北大的法学教育,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全国的大学法学教育。
  另外,教员配备和学科设置,也可看出北大法学教育“较完备”的现状。据《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所载,1917 年, 北大法科教授有27名,讲师48名,其它科兼法科教员8名。据《1918 年各科部分教员及研究所教员》名单,在21名法科教员中,黄右昌、陈启修、马寅初、罗文干、陈守真、王宠惠、张耀曾、张君劢等,均名列其中。这些人的年纪虽然都在30至40岁之间,但在当时都已是成名学者。
  课程设置也由过去的混乱(因人设课)转入正轨。据《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所载,当时法本科课程,第一年有:罗马法、宪法、民法(总则)、参考法(民法)、刑法、经济学、第二种外国语。第二年有:民法(债权、物权)、参考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参考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参考法(刑法)、平时国际公法、第二种外语。第三年:民法、商法、参考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参考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行政法、本国法制史、战时国际法。第四年:民法、商法、行政法、本国法制史、国际私法,特别研究。除上述课程外,相当今天选修课的随意科目的有:政治学、财政学、社会学、日本文。这些课程,尽管与民初教育部规定课程不完全相同,但是教员和课程相对稳定,对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无疑会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朝阳大学创建于民国元年。其渊源可追溯到清末的北京法学会。改元后,法学会之汪有龄,纠合法学会同人,集资创办以研究法学和开展法学教育为主的大学,因校址定在北京朝阳门海运仓旧址,故名朝阳大学。这间私立大学于1912年开学,1928年改名朝阳学院。
  从创办到改名,十五年中,计有大学部法律系与经济系各四班毕业,大学商科两班毕业,专门部法律别科三班毕业,专门部法律本科十三班毕业,专门部经济科四班毕业。据不完全资料统计,1916至1923年,专门部法律本科毕业生达383人。
  朝阳大学因集资创办者为北京法学会同人,因而特别置重法学研究。这所学校,管理认真,学风朴厚,更由于毕业生参加历届高等文官考试暨司法官考试的录取比例数很高,考取的又多列前茅。因此,多次受到当时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明令褒奖。此外,执教教员,亦多为当时法学名家。如余肇昌、钟赓言、程树德、石志泉、李浦、刘志yáng@②、张孝yí@③、江庸、冈田朝太郎(日)岩谷荪藏、胡以鲁、陈镐生、钱泰、朱深、刘鸿渐、黄右昌、夏勤、王家驹、邵勋、李怀亮、戴修瓒、陈大齐等,这些学术上有造诣,又能尽心施教的学者,都曾先后在该校执教。该校还有极浓厚的研究风气,北洋时期的法学权威刊物——《法律评论》,就是1923年由该校同学会创办的。朝阳大学还有自成系统的法学讲义,北京各大学多取为研究法学或应考文官与司法官的重要参考资料。教授的私人著作,也由学校以朝阳大学丛书的方式出版。因此,朝阳大学是当时重要的法学教育基地。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向有北朝阳南东吴说。朝阳大学的影响主在北方,南方当以1915年创办于上海的教会大学东吴大学法科(1927年更名法律学院)。
  东吴大学于1901年创立,本部设在苏州,仅文、理两科。1914年美国人兰金,创议在上海设立东吴大学法科,1915年9月成立,开始时,学生不到12人,晚间上课。1918年,法科第一届学生毕业,获法学士学位者只有7人。
  美国人杰西·格·卢茨的《中国教会大学史(1850—1950)》详述兰金创办东吴大学法科的目的。
  兰金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出身,他发现上海复杂的法律制度
  ,包括中国、美国和欧洲以及混合的法庭,他对此感到大为震惊。
  看来确实有必要发展比较法律专业,培养能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
  官;在以后的十几年时间中国将需要能够制定民法、编纂法典、组
  织法官团体的专家。在上海的领事法庭,美国驻华最高法庭和美国
  驻华法庭,形成一个人才库,随时可以提供法学教育人才。
  出于这种目的,所以最初该校所聘请教员都是法官,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外人如罗炳吉(Lobingier, Charlés Sumner)是美国在上海的“大美国按察使衙门”按察使;费信dūn@④(Fessenden, Stir-ling),美国人,上海执业律师,后为工部局总办,佑尔干(Jernigan, Thomas R.)是驻沪美国律师公会会长。 中国教员则有王宠德、梅华诠、罗泮辉等。随着学校的扩充,董康、吴经熊等当时国内法界名人都曾受聘充任教授。1927年更名法学院后,吴氏并出长该院院长。除法界之外,胡适、林语堂、徐志摩、陈布雷、潘光旦等,也曾先后受聘在该院担任教授。法学名家结合人文名家,看来也是“南东吴”名声鹊起的原因之一。该院入学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不但要求读过两年大学,而且要懂英语。三年时间里,学习中国、罗马和英美法律。教学用美国的个案研究法,学生要定期到中、英、美和混合法庭实习。
  教会的支持,法学和人文名人会萃,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当时确很惊人。1930年,该院招生594名,超过本校450名之数,(本校450 名中还有186名是法科预科生), 成为中国教会大学所主办的最大一所专科学院。
  2.专门法政学校的法学教育
  不管是学校数量还是学生的数量,这个时期的法学教育,专门法政教育都大大超过大学法学教育。这是法学教育的主流。两者除上述量的差别之外,教育内容上,大学多受英美法的影响,而专门教育主要受日本的影响〔22〕。
  (1)清末法政教育
  清末法政教育发轫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设立京师法律学堂。沈、伍主持制定新法律,考虑到新律制定后,如果没有具备新律知识的人才去操作,那么新律势成一纸空文,而当时的大学堂虽有法政科之名,因尚未招生而徒有空名。因此,主张专设学堂,储备裁判人才。本此目的,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招收清政府各部属员入学肄业,学制三年,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三年科目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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