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大学法学教育
首先是北洋大学法科。1902年,袁世凯从八国联军手中接收天津后,重振学务。因战争而停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因之重建,改名北洋大学堂,设法律、矿学、土木工三科,同时附设师范科。重建的北洋大学堂规模较小。据《学部官报》1907年所列教员表,当年法科教员仅2人, 一为美国律师林文德〔16〕,一为中国籍刘国珍。据学部派员调查报告,当年法科学生仅32名。课程有:国文国史、英文(兼习法文或德文)西史、生理、天文、大清律要义、中国近世外交史、
宪法史、
宪法、法律总义、法律原理学、罗马法律史、合同律例、
刑法、交涉法、罗马法、商法、损伤赔偿法、田产法、成案比较、船法、诉讼法则、约章及交涉法参考、理财学、兵学、兵操。学科配置很不科学。该校教学内容,前已有说。据《国立北洋大学三十七年班毕业纪念刊》,从1905年至1911年,法科法律学门毕业生仅9名。教育效果显然不理想。但是, 该校派赴国外留学的学生较多,仅1906年就派出37名。我国著名学者马寅初先生,就是1907年由该校派赴留学的。1917年,北洋大学法科归并北京大学,从而结束了北洋大学法学教育的历史。
与北洋大学重建同时,1902年,山西巡抚岑春煊筹办山西大学堂。筹建期间,英国驻沪耶酥教总教士李提摩太提议,将山西省赔偿教案的五十万两白银用以筹建中西学堂。几经协商,中西学堂改为西学专斋(简称西斋),并入山西大学堂。双方签定合同,西斋由李提摩太主政,十年后交由山西自办。西斋学科分为五门:文学、法律学、格致学、工程学和医学。法律学内分:政治、财政、交涉、公法等学。按照合同规定,西斋课程、延聘教员、考选学生,均由李提摩太决定。现存资料显示,1906年全部西斋教习不过12人(外籍4人,中国籍8人),教授法律仅英国人毕善功(Bevan,Louis Rhys Oxley)一人。课程偏重欧美法律,仅设罗马法、契约法、法理、名学、英文。无中文教材,由外国教员讲授,中国人任翻译、学生笔记,下课后互相对证。由于师资缺乏,教学方法落后,课程贫乏,所以, 学生即使毕业, 知识仍十分有限〔17〕。但是,由于当时人才奇缺,供不应求,因此,毕业生不分优劣,都成为山西各府州县的座上宾。合同期满后,李提摩太按约将西斋交山西自办,山西法学教育由此发端。
作为领袖全国大学教育的京师大学堂,是清末设置最完整的一所大学。该校1902年重建,分大学院、专门分科、预备科三级,附设仕学馆、师范馆。专门分科内列政治科一科。政治科下分政治学和法律学两门。预科分政艺两门,政科设有法学科目。
重建后的京师大学堂,于1902年10月和11月分两批招收120 多名学员入仕学馆速成科。仕学速成科类似今天的干部速成班,由各衙门推荐考生,招收已仕未仕人员,讲授法政,实为法政专科。设置的法律学、交涉学、掌故学,均属今天的法学课程。其中掌故学讲授:国朝典章制度大略、现今会典则例、现行政事利弊得失。交涉学讲授:公法、约章使命交涉史、通商传教。法律学讲授:
刑法总论分论、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德意志法。此外,行政法、国法、民法、商法,列入政治学。速成科学制三年,1906年第一批学生毕业。毕业后直接进入各衙门任职。
大学堂专门分科即为今天的大学本科,学制四年,由预科〔18〕和各省高等学堂毕业生升入。预科第一批学生于1908年毕业。分科于1910年正式开学,法政科设本国教员三人,英文正教员一人,副教员一人,法文正教员一人,副教员一人〔19〕。京师大学堂法学本科教育正式开始。按照原定方案,法律学课程如下: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
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
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
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补助课程有: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和北洋、山西两校相较,课程设置、教员学生的管理都要完善得多。
清廷设京师大学堂,本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但就三所大学的法学教育而言,不但北洋、山西未达此目的,京师大学堂亦未达此目的。当时学生所能得到的,充其量是法学基本知识〔20〕。欲得“通才”,路途尚远。
(2)民初和北洋时期的大学法学教育
民国成立后,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极望振兴教育,以固国基。但是由于国家政权落入袁世凯和北洋军阀之手,教育成为可有可无之事。因此,这个时期的大学教育极为混乱。但是,由于法学教育与一般知识人的求官欲望相关。故大学法学教育在这一期间,仍然呈现发展势头。中间,虽有几次整顿,但法学教育仍居其它教育之首。
1912年,当时的教育部公布大学令,提出“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为七科。翌年,又在大学规程中规定,法科分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法律学门学生必须修完
宪法、行政法、
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罗马法、法制史、法理学、经济学、外国法(从英吉利法、德意志法、法兰西法中任选一门)等十五门课程。选修课设比较法制史、刑事政策、国法学、财政学四门,以扩充知识。这些规定,显示当时教育部整顿清末创建以来的混乱的大学法学教育的意图。
这个时期的大学法学教育,应从三个系统即公立、私立和教会,进行考查。
公立大学方面,除清末三所大学改名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山西大学,法学教育继续进行外,新建大学大多亦开设法科。据《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和《三十年来之大学教育》,1922 年, 中国公私立大学共18所,其中8所大学设有法科。这些学校是:北京大学、北洋大学、 山西大学、武昌中华大学、西北大学、北京中华大学、朝阳大学、民国大学。而据郭秉文《五十年来中国之高等教育》,1922年全国有国立大学5所、私立大学7所、教会大学14所。在这些大学中,法学教育最具规模、最为规范、影响最大的,莫过北京大学(公立)朝阳大学(私立)和东英大学(教会)。
民国元年,京师大学堂改名北京大学堂。严复出任改名后的第一任校长。经过严复,特别是1917年蔡元培先生出长北大以后的改革,北京大学法科成为全校最为完备的学科〔21〕。据《教育公报》揭示,1913年,北大招生,文理工三科总计才招收94名(文30,理23,工41),而法科一科便招收137名,超过三科招生数的总和。 据《国立北京大学卅一周年纪念刊》所载,1913年至1923年,北大法科、法律学系毕业人数如下表(1919年,北大采选科制。废去文理法等科之名,采用分系制。原法科,含法律学门、政治学门和经济学门。分系制后,三门独自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