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列词汇中,可以看出:(1)这些词汇,纯用汉字构成, 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我们的先辈所采纳,而沿用到现在。但是,构词的字虽为汉字,词的大部分却不是我国古代的法学用词,而是借用汉字重新构作的新词。(2)有一小部分词是我们古代法学用语, 如“略取诱拐”、“诈伪取财、“骂詈”、“弑亲”、“窃盗”等。这些用古代用语对应法文而继续使用的词汇,其含义大体与古代用语相同。(3 )有些词,虽然是我国的古代用词,但含义已不相同。就是说,与法文相对应的古代用语,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词汇。如“权利”、“徒刑”等等,特别是“权利”,它与法文Droit对应, 这不但与古代的“权利”含义不同,即使前述《公法便览》对“权利”的创解,也与对应Droit 的“权利”不完全吻合〔7〕。(4)由于这批词汇,是初创期使用的新词,尚未凝固定型。因此,不但我们的先辈没有完全采纳,即使在日本,后来也有变化。
(二)新词的解说与使用
实藤惠秀先生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中,对中日两国语言文字的互相摄取做过详细的考证。他指出:很早以前,日本人便借用汉字来书写日本固有的语言。日本的汉字,都是从中国一点一画地学过来的。如果某字的写法在中国加多了一画时,日本也跟着增加一画,减少了一画,日本也减少一画。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人借用汉字翻译西洋词语,依照汉语构词法径造新语。这些用汉字制成的新语,有的字面上与汉语相同,其实含义与汉语迥异;有的虽用汉语组合而成,但在传统的中国却不见这种名词。不过对于这种新语,中国人一听解说便可理解;理解之后,记忆便容易;只要改换读音,便可立刻当作中国语使用〔8 〕。只要改换读音就可作中国语使用,这对甲午战后不懂洋文,而又把西学视为挽救民族危亡的唯一出路的中国知识群而言,实在是再理想不过了。这正是日本新词能在短期内被我国大量采用的原因。
据实藤惠秀先生考察,中国初期留日学生的翻译,以法律及有关教育的书籍为主。那么,我们的先辈在没有语言对应就直接使用日本法律新词时,是如何解说而使国人理解这些新词的呢?笔者前面所列的法律新词,很大部分都被采用,当时是如何解释的呢?这个问题,不但直接关系我们对20世中国法学的认识和了解,而且关系到今天我们对现有法律概念的理解。
从现有的材料看,当初对这些新词的解说,大体采用如下方法:
一是在翻译过程中,进行夹注式的解说,如《译书汇编》第七期刊登日人《政治学提纲》,就有不少这样的夹注。如:仲裁、治外法权、法人、自然人、成文法、不成文法等。现将这些解说开列如下:
仲裁:仲裁者,中间人之意,局外国居间调和,谓之仲裁国。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者,盖谓不受他国法律之制限,如有罪必
使其本国自治,他国不得而治之是也。
法人、自然人:人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别;自然人者,天生之人
;法人者,法律所承认为有人之资格者也,如团体等类皆有法人之
性质者也。
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成文者,即习惯之谓,凡法律由习惯而
成,不经制定之手续者,谓之不成文法,反是者谓之成文法〔9〕
。
二是整理出版日本专家讲义,书后对讲义中的名词集中解说。如京师法律学堂聘请日本专家授课。学生将课堂笔记整理出版的《法学汇编》,最后专列《名词解》,对讲授中的新词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比上面夹注解释详细、准确。下面将其中部分词列出:
动产:可以移动之财产也。凡不必毁坏而可以移动之财产,曰
动产。
不动产:指不可移动财产而言。如山林池沼田井,及建于地的
房屋,植于地之竹木,埋于地之矿物等类,皆曰不动产。
不当得利:法律上不当得之利而苟得之,致他人被其损害,曰
不当得利。如借他人之财务而谋划,致他人被损害者是也。若甲乙
二商,同市同业,甲则过廉其价,以广招徕。乙则因之而亏损,则
不得谓之不当得利。不当又与不法迥殊,不法者无赦,不当者从轻
也。
债权:有令人偿债之权。惟所谓债者,非专指金钱而言,得监
督其作为不作为之权,均谓之债权。如工人之工作,雇主有使其动
作之权,工人苟舍已耘人,则雇主有禁其动作之权。
占有权:不问其物之属己属人,得有随意使用其物之权利者,
名曰占有权。
取缔:管理也、监守也。
所有权:凡大小财产,必有所属之人,此人对于此财产,自有
一种专权,名曰所有权。
法人:具法律上之人格者。按法人实无其人,仅由法律上,定
其行事,得视为与人相等。如立一公会,公会本身,本为无形之物
,然由法律上视之,则公会实具有独立之人格,得置财产,及行各
种之法律行为。凡公会无不有总理之人,名曰理事,当此人之在公
会也,即代公会为法人。若退去公会,即无复有法人之资格矣。
法定代理人:凡未成年及禁治产者,必须有代理其事之人。此
代理人,由法律推定者,名曰法定代理人。
物权:物本属我,我实有左右此物之权利,名曰物权。
私法人:从民法之所定,而具有法律上之人格者曰私法人。如
代表财团之法人,代表社团之法人,均为私法人。与公法人区别之
名称。
让渡:让一己所有之权利,以付诸人,名曰让渡。让渡有有偿
无偿之别,如买卖交换,为有偿之让渡;如赠与遗赠,为无偿让渡
。
质权:债主有占负主之物,(物者包含不动产动产及无形之权
利)以作担保之权利,名曰质权。
篇幅所限,笔者不再罗列。这些新词,今天已是我国法学不可缺少的名词概念。将当时的解说与今天对这些名词概念的界定相较,虽然尚感幼稚,但内在的承袭亦不待言。
对新词解说的最后一种方法是编纂翻译辞典。 这一工作, 在进入20世纪即开始。1903年上海明权社刊行《新尔雅》,开头两部分即为“释政”“释法”,解释政治法律新词。1905年,京师译学馆出版《汉译新法律词典》。这是一部译作,原著是日本学者所编。1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为方便读者阅读《大全》,附录《日本法规大全解字》,单行本作《日本法规解字》。同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在日本出版。是一部译作,原著也是日本学者。19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同样是译作,原著是日本学者。此外,清朝修订法律馆,在组织翻译外国法典的过程中,也翻译日本法律辞典。
译作是日本学者的解释,《新尔雅》和《日本法规解字》为我们对新词的消化解说。这种解说,与前述解说的水平大体相似。如对“资本”、“有形资本”、“无形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即解为:
以过去劳力之结果,取未来之生产者,谓之资本。专卖权、版
权、商标之属、与人以无形之利者,谓之无形之资本;机械器具之
属,直接与人以利者,谓之有形之资本。用以产物,其损减以渐,
非经一次使用而即为消费者,谓之固定资本;用以产物,经一次使
用便已消费者,谓之流动资本〔10〕。
小结:从法国的法律用语到日本的法律新词,由日本法律新词再到中国近现代法律概念。20世纪初期,我们的先辈以日本为中转站,在饥不择食、寒不择衣般引进西学的热潮中,用改换读音加以解说之法,在较短的时间里把西方近代法律概念移植到中国,可以说非常顺利地奠定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语言基础。近现代法学,作为近现代社会的一门重要学科,必须有自己独立的、丰富的专门语言系统,否则就无法适应复杂的近现代社会,也无法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从日本移植的这套语言,尽管当时对它的使用和解说,处处留下幼稚粗疏浅薄之迹。但是它得到法学界的认同,为国人所乐用,从而使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终于有了自己的语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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