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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李贵连


【关键词】无
【全文】
  19世纪末期胎动中的近代法学,终因西太后发动政变而胎死腹中。中国近代法学尚未诞生,就蒙上了一层专制权力的浓重阴影,20世纪的中国法学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烙印。
    一、法学用语的创制与引进
  前面说过,语言文字是学术的载体,没有相应的近代法律语言词汇,近代法学的创建就将是一句空话。19世纪的创制和黄遵宪从日本拿来的刑法和诉讼法方面的新词,除了数量远远无法适应构建近代法学的需要以外,这些新词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因此,20世纪法学,从一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对应西方法律词汇,创制中文(汉文)法律新词。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词量的多寡和新词本身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的习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学术的广度和深度。
  20世纪初期的我国法学者,在创建近代法学的过程中,紧步黄遵宪,在短时间里,几乎把日本创制的新词全部西运中国。沈家本所言今日法律名词,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由于初期法学以日本创造的新词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日本新词的创制做一点叙述。
  (一)东邻的新名词
  本世纪20年代,梁启超先生应《申报》之约,撰《五十年来中国进化概论》,用“器物——制度——文化”来概括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向西方国家学习的过程。〔1〕用现代话说, 就是“自然科学——国家制度——思想文化”。这一粗线条描述,大体符合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状况。从鸦片战争时期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将近半个世纪,中国学习西方,一直停留在物质层面,侧重自然科学。其结果,导致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无知。连西方基本的政治法律用语,也是闻者甚寡。〔2〕
  日本的情况正好与中国相反。从1868年明治维新起,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就成了日本学习的重点。除派遣留学生前往欧洲学习法政外,明治六年(1873年)法国巴黎大学法学教授博亚梭纳(Gustave Emil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日译ボアソナ一ド)受聘担任日本政府法律顾问,同时在日本司法省法学校(以后又在其它学校)讲授法国法〔3 〕,本世纪80年代,日本各著名大学成立百年,竞相出版百年史。纵观各校百年史,这些学校在19世纪80年代开办伊始,基本上无一不以法政教育入手。即此可见明治初期日本学习西方的重心之所在。
  在日本,法律新词的创制者首推箕作麟祥(1846—1897)。他是日本维新时期的著名学者,通法、荷、英等国语言。从明治二年(1869)起,他开始着手翻译法国法律,第二年,《法兰西法律书·刑法》完稿公刊,到明治七年(1874年),法国民法、宪法、诉讼法、商法、治罪法相继译完并刊版〔4〕。 实藤惠秀先生在其《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中,引大@①文彦的《箕作麟祥君传》,描述箕作创制这些新词的过程说:
  在此之前,即明治二年,当麟祥君在[东京帝国]大学南校的
  时候,政府任命他翻译法国刑法。竣工之后,又马上翻译了民法、
  商法、诉讼法、治罪法等。后来,这些翻译都被教育部公诸于世。
  由是,我国人开始知晓法律为何物。然而这些译本有不少误译的地
  方。当时,法学仍然未开,麟祥君仍未通晓这门学问;没有参考书
  ,没有字典,又缺乏指导老师;遇到难解的词句,麟祥君唯有独自
  苦心钻研;当时,我国人仍未具有近代法学意识,故此没有可资枚
  举的成例;他不但苦无可用的译语,即使向那些汉学专家请教,亦
  毫无用处。虽然创造了新词,由于人们对这些新词不熟悉,所以往
  往备受非难”〔5〕。
  由此可见,即使像日本这样历史上善于引进外来文化的国家,在引进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也是步履艰难。
  箕作麟祥们在明治初期翻译法国法的过程中,借用汉字径造新词汇以对应法国法律术语,一共创制了多少新词呢?笔者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从明治十九年(1886年)由藤林忠良和加太邦宪合编、知新社发行的《佛和法律字汇》中可略窥其貌〔6〕。
  这本字汇名曰法律字汇,但实际上有不少词并不是法律用语,如“共产党”、“共产主义”等。与法文对应的日本文字,大部分为汉字;有一部分在汉字的中间或后面,按日本习惯加上日文假名,如“国民ノ义务(Devoir civique)”、“不动产ノ抛弃(Déguerpissement)”、“送达スル(Exploiter)”等等。全书收词约2600个, 其中完全用汉字对应的约1400余条。下面,略举其中部分词汇,列表比照,以见当时日本用原有汉语词汇和新创汉语词汇对应法文法律术语的状况:
  
  表1:《佛和法律字汇》中法日法律词汇对应表:
  法文    日文  法文   日文
  Abandon  抛弃  Assureur   保险人
  Absence  失踪  Assuré    被保险人
  Absolution   放免  Bien-fonds  不动产
  Abus de pouvoir  越权  Code civil  民法
  Accusation   公诉  Action civile   私诉
  Acquit   免责  Droit civique   公权
  Acte D''accusation 公诉状 Code   法典
  Amende   罚金  Créance   债权
  Appel   控诉  Droit     权利、法
           律、税
  Aptitude    能力  Droit commercial 商法
  Arbitrage   仲裁  Droit constitutionnel 宪法
  Arrêt   停止、中止、Droit coutumier  习惯法
      裁定、判决
  Arrestation  逮捕  Droitécrit    成文法
  Assassinat   谋杀  Droit pénal ou  刑法
        criminel
  Association  结社  Droit reél    物上权
  Assurance   保险、抵保 Droit de mutation   所有权
           转移税|
  表1所列仅仅是很小的部分。为使读者了解19世纪70、80 年代日本创制汉语新词的全貌,而又不至使本文过于冗长,笔者省略对应的法文,将这本词汇中,直至今天我们仍在使用的汉语词汇列出。其中,词后附※者,为二个以上法文词汇与之对应。法文仅一词,而汉文词汇有两个以上对应的,列第一个,余者放在第一个词后的括号里。
  抛弃※ 失踪 越权 承诺 公诉 刑事被告人 免责 公诉状 有夫奸(有妇奸,奸夫,奸妇) 警察官 家族(父方旁系亲) 让与疯癫人 罚金(科料) 大赦 控诉 控诉人 能力※ 仲裁 评价 仲裁人 逮捕 停止(中止,裁定,判决) 尊亲属 谋杀 结社 保险(抵保)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延期 加害 减轻 正犯 凶徒聚众公判(讼廷) 公正※ 君主独裁 许可 权(官) 保证 告知(通知,告戒) 自白(自认) 代言人 不动产 重婚 善意 极刑 大罪 拿捕 让渡人 让渡 让受人 罪证 内乱 身分 民法※ 私诉民权 文官 公权 法典 委任(委员) 嘱托 减刑 管辖 从犯※阴谋 渎职犯 处刑 确认 没收 对质 诺成 契约 伪造※ 纳税者 共有 确定物 惩治权 裁判所 高等法院 时价 惯例 债权 债主犯罪(重罪) 刑法学者 罪状 数罪俱发 被告人 辨护 辩护人 剥夺公权 期限 抛弃 民事犯罪 请求 反诉 原告人 拒绝 告发人 告发 流刑 不法监禁 损坏※ 负债 公债 免除 判决 处分(规定) 离婚 诈伪 损害※ 损害赔偿 赠与※ 受赠者 赠与者 保证人※ 权利(法律,税) 民法(民权) 公权 商法 宪法 习惯法 成文法 万国法(国际法)※ 国际法 刑法 政权(政法) 制定法 公法(公权) 私法(私权) 物上权 公卖 竞卖 认可※ 证人讯问 漂流物(遗弃物) 诈伪取财 审案 斥除 执行免除※ 鉴定 放逐 犯人引渡 暴行 事实审问 伪造 赁地契约 财政法 固定资本 徒刑※ 森林法 官吏渎职 免税 诈伪 担保(抵当) 特赦 住居 惯行犯 高等法院 监视 叛逆 遗产(不动产)※ 杀人罪(杀人犯) 假设 违法 不正当 免税(免役) 课税租税 无能力者 无能力※ 监禁 近亲相奸(近亲相奸者) 被告 赔偿(偿金) 共有 犯罪 不正 监督 诉讼 始审 终审 预审(教育) 治罪 停职(停权,禁治产) 关系人 利息(利害,利益)代理 解释 讯问 事实讯问 中断 无效※ 司法官 裁判官(判事) 裁判 陪审员 裁判权(裁判管辖) 法律学者 法律学(判决例) 陪审(监查官) 司法(正理,正义,裁判所,裁判) 辨明(证明) 立法(立法权,法律学,法律) 立法(立法议院) 正为防御正当(正统) 遗赠 免责 自由 保释 法 法官 代理人 商标 恶意 动产※ 所有权转移 免诉 公证人 故障 裁判所 伪誓 负债 分配 遗产(家产) 通行税 辨论※ 取缔(警察) 占有者(占有) 起诉(请求) 上告 权 专断权 行政权 司法权 立法权 贷借 冒险贷借 消费贷借 使用贷借 证据 刑事被告 私法(私权) 特权 诉讼手续 委任 所有权(所有物) 延期 保护 教唆 公众 公法学者 公示(公行) 返还 改正 复权 偿还 引渡(除放、免罪) 公诉状 取消 住所 弃权 解约 解除 责任 裁判管辖 再审 财产分离 分权 违法监禁 巡查 戒严 送达 连带 窃取 主权者 主权 投机商 规则(法规) 教唆 过当 公证※ 证言 证人 期限 陆上保险 默许 拷问 和解 法廷(裁判所) 使用权 休廷※ 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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