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永佃权人优先购买权
土地所有人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如土地上设有永佃权,在同等条件下,永佃权人享有先买权。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7条:“出租人出卖或出典耕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或承典之权。”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24条规定:前引《土地法》第107条适用设有永佃权之土地。永佃权人先买权的根据是永佃权。
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所有人转让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先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我国《
合同法》第
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7条:“出租人出卖或出典耕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或承典之权。”承租人先买权的根据是承租人的租赁权。
6、亲属和地邻优先购买权
我国古代,不动产所有人转让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亲属和地邻享有不动产先买权,亲属顺位又先于地邻。唐宋元诸朝买卖田宅均有“先问亲邻”的规定。明清两代田宅买卖契约均有“投亲房族,无人承买外”、“先尽房族,无人承买”等文字。亲属和地邻的先买权的根据,是他们的身份权。
(二)优先承租权
7、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房屋承租期内,如房屋必须改建,改建后仍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先租权。我国台湾地区《房屋租赁条例》第14条规定:出租房屋经改建而仍出租者,原承租人有先租权。原承租人先租权的根据是原承租权。
8、承典人优先承租权
出典房屋回赎后,如出租,原承典人有先租权。(见前引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意见》) 原承典人先租权的根据是原承典权。
(三)优先承典权
9、承租人优先承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