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儒学官学化,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以后,在汉代那么推崇孝道的时代,这种主张血债要用血来偿的理念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不言而喻,那一定是复仇之风的兴起,并且随儒家思想在社会上越来越普及,复仇的火焰也是越煽越炽。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孱头,不是有学问的人所说的那种“子不报仇非子也”的末流人物,必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甘冒国法,先杀掉仇人再说,至于杀了人自己也要被国家处死的事,已经不在孝子考虑之列,视死如归的,敢于杀人后并不逃走;还希望能活下去的,隐姓埋名遁迹他乡。而且随着儒学在社会上影响的加大,复仇也向纵深和广度方向扩展。
我们从《后汉书•桓谭传》可以窥知向纵深发展的情形,桓谭在东汉初年向光武帝上疏:“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分怨自解,盗贼息矣。”
复仇向广度上的发展,可以从以下情况反映出来。一是复仇不仅限于为亲人,也可以为自己;二是不限于被杀伤,也可以是被侮辱。
汉儒的学说在东汉时期取得了比西汉时期更高的或者说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在这种儒学普及强大势头下,社会对于复仇者几乎出现了上下一致的同情与赞扬,从普通百姓和一干读书人中形成的社会舆论,到本应依法办事的司法官吏,在法律和伦理发生尖锐冲突时,差不多都倒向了后者。复仇主义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法律虽然仍禁止复仇,但在处罚上却一度从“杀人者死”的古老原则向后倒退,因为标榜自己是以孝治天下的皇帝,也不能不受到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东汉章帝建初年间,某人因为父亲被人侮辱而将侮辱者杀死,章帝免其死刑,从轻发落,自此作为决事比即后来断案可以比附的典型案例,到了汉和帝时,又被整理成轻侮法,对类似的复仇,规定了可以从轻的条款。只是由于尚书张敏提出反对意见,一再据理力争,才使汉和帝最终采纳了他的建议,轻侮法终于被废止。
以后虽然没有了轻侮方面的法律,但根据皇帝的特赦没处死刑的例子仍存在,在儒学伦理和复仇观强大感召下,就连平时足不出户的弱女子也会勉力为之,把法律抛诸脑后。而那些怕死不敢复仇的人,会被人们特别是笃信儒家学说的读书人认为是忍辱乃至无耻之辈。
东汉后期,酒泉女子赵娥为父亲报仇的事例,以及她在杀死仇人去官府自首以后在朝野引起的强烈反应,无一不在说明,从普通百姓到基层官吏,自耆老宿儒至高官显贵,已经完全被儒家的精神所笼罩。这恰恰是儒学礼义逐步渗入到社会各个阶层中的结果,可以说,复仇受到社会同情与赞扬的程度,和学术思潮中儒家思想地位的高扬几乎同步。在这里我们还看到,意识形态影响到社会,社会又影响到法律,两者之间发生的冲突,使执法在究竟是维护礼义重要还是维护秩序重要的天平上徘徊。在复仇问题上,与其说是礼法逐渐融合,不如说是礼挟带着强大的社会舆论向传统法律实施一次次的单方面攻击,二者从来没有很好地融合过。可能复仇是唯一严重触犯法律而不受社会舆论谴责的行为,人情与法律的冲突在这件事上也比任何其他事情上反映得更强烈。但我们应注意,这种状况不是在以前,而是在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的西汉中期以后,才逐渐显露的。到了东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一般的社会舆论,而且在经过各种途径担任国家官员的人们中间,占优势的也是对复仇行为予以肯定,而不管是否于法律有碍,官吏们实在没有办法必须依法对复仇者判处死刑的时候,也要表现出高度的同情,如果有人只知依法行事,丝毫不重视复仇者在道义方面有可矜之处,便可能被人认为是个酷暴官吏。
东汉刮起的复仇之风,从客观现实方面来讲,无异于是在国家大力提倡孝的前提下,汉儒提出的一些学说向依照法家学说制订出来的法律的挑战,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法律与礼义的矛盾,影响了几乎以后各个封建朝代。继汉而起的三国时的曹魏,从曹操执政便禁止复仇,仍然是屡禁不止,以致到了曹丕当上皇帝后为了消灭复仇的现象,不得不规定对复仇者“皆族之”。(《三国志•文帝纪》)逼得皇帝作出这样不顾礼义的决定,正说明复仇从汉末以来的泛滥。最后到魏明帝时期制订魏律稍微做了一些让步,规定故意杀人和斗殴杀人,官府立案捉拿时杀人犯逃跑,“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晋书•
刑法志》)这是立法时向复仇古义所做的妥协,却不是承认复仇的合法性,只是使官府缉拿应该法办的杀人犯时多了一批追捕的力量,因为没有一个逃跑的杀人犯会乖乖地束手就擒的,受害者子弟得到的不过是和官府负责抓人的人差不多的权利。而这里所说的“古义”,实际不过是汉儒宣扬或者说是炮制的一系列学说中的一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