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往后到了汉宣帝时,博士戴圣又选集古代各种有关礼义等方面的论述,编成《小戴礼记》,在这部书中,提出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还有《礼记•檀弓上》稍有不同的另一说法:“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这里通过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之口中来表述,更增加了权威性。意思是说,人处在有杀父母之仇的时候,要睡草席头枕木,连就寝也受到这样恶劣条件的刺激,以便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复仇。不出门当官,以示不与仇人共天下。与仇人相遇,不要转回家取来武器再与对方决斗,也就是最好平时随身带着复仇的兵器,一旦见到仇人便可以直接杀将上去。如果是居亲兄弟之仇,那就不和仇人在一个国家里担任官职,当由国君派出为使臣的时候,虽然遇到仇人也不报仇,其他情况下完全可以报仇。如果是堂兄弟之仇,就不要领头报仇了,堂兄弟自己家的人如能报仇,可以跟在后面起帮助性的作用。
《周礼》一书为人所知已经到了处在西汉和东汉中间的王莽统治时期,因而有人认为是西汉末年刘歆所伪造,假托周代的礼制。该书对于报仇的事做了种种规定,如报仇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只要事先到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那里呈报,登记了仇人的姓名,那么杀死仇人不算犯罪。(《周礼•秋官司寇》朝士)另外还设有调人之官,负责调解双方以及安排移乡避仇之事。据说周时有所谓的“和难”制度,规定“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周礼•地官司徒》调人)可能因为王莽的关系,《周礼》一书在面世后很长一段时间不被学者重视,只是到了东汉末才由大儒郑玄作注。但不管怎样,它至少反映了一部分汉儒的观念、主张和理想。
日本学者富谷至指出,复仇的理念在儒家学说中有的达到了超越时空的程度(见富谷至:《古代中国的刑罚》,日本中央公社论1995年版,第164-167页)。这个说法的正确性不难在经典中找到证明。主张报仇“虽百世可也”,无疑是超越了时间;主张父仇“弗与共戴天”,显然也是一种空间上的超越,即使对方出了本国,跑到天涯海角,那仇恨也仍然是不共戴天。
复仇与禁止复仇所反映的,实际是礼与法的尖锐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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