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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复仇观之我见

  笔者觉得采用下列观点分析也许比较恰当些,即:与其说中国古代的复仇观因中国的家族制度的存在而存在,不如说这种复仇风气的强韧和复仇主义的深入人心,更多的是和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特有的意识形态的存在相关联。正象大家所知道的,在西汉武帝时,中国思想史上出现了一个有划时代意义的变化,那就是儒学的官学化,儒学从此成为国家承认的唯一的正统学说。这种官方正宗的学术,带来的是意识形态领域所出现的深刻变化。可以说,是儒家的伦理观而不是别的什么,影响到中国古代的复仇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出现了显著的不同。
  诚然,在中国至少从战国初开始就不曾存在过的复仇自由,在以后任何时代也不存在,可是,复仇的问题为何会变成刑事政策乃至司法方面研究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它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完全是因为在复仇问题上,儒家的伦理与法律发生了冲突,而在现实中的冲突,则正是伴随着西汉中期儒家踏上封建的神坛、成为官方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以后,才逐渐变得显著起来。如果要划分其中的阶段,可以分为:第一个阶段,是《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而且主张也是最激烈。第二个阶段,是《礼记》的出现,说法稍趋和缓,但这部书中涉及复仇的文字互有歧义,反映了主张者中间思想的混乱。第三个阶段,是《周礼》的面世,对复仇问题采取一种较为折衷的方式,以限制和减少复仇事件的出现。对照两汉时期社会复仇观念的演进,以及法律面对复仇行为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宽大与严厉,可以说在复仇问题上,最能显出古代中国特色的是各种儒家学说的强烈影响。
  向汉武帝建议以儒学为正统的汉代新儒家董仲舒,是专治《春秋公羊传》的。公羊传的成书时期在汉初,该书在微言大义里面提出的复仇主张,就比较激烈。《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就有这样的说法:“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在《公羊传》写到庄公四年时,谈到纪国被齐国灭掉,春秋笔法不直书而写成“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解释《春秋》所以这样写的原因,是灭纪国的齐襄公是贤者,要为贤者讳。从齐襄公往前九世代的先君由于纪侯(指当时纪国的侯)的谗言所陷害,被当时的周天子烹死,齐襄公现在灭掉纪国是为给先祖报仇,因为为祖报仇,所以他是贤者。接下来《公羊传》设问:“九世犹可复仇乎?”回答是:“虽百世可也。”也就是说,为国君的先祖报仇,不受时间限制,即使隔得再久远,也是可以的。公羊甚至公然提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口号。(《公羊传》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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