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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复仇观之我见

  瞿先生自己就指出:“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但他认为法律机构发达和国法制裁擅自杀人的时期,是到了公元前1世纪中即西汉后半期时才开始的。这样说显然不正确。瞿先生自己也认为:“中国的学者,除法家外,都偏向于礼经,不肯否认复仇的道义。”反过来说,瞿先生等于也认为法家是不赞成复仇的。可是,众所周知,法家的学说充分应用于实践,正是在战国时期。一个法家思想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战国各国普遍接受的时代,竟然称之为是复仇自由的时代,无论如何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根据各种迹象来判断,战国时期法律机构的发达,可以认为不逊于中国古代的各个时期,甚至可以说和其他任何一个时期相比,也许其发达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战国时的荀况也认为:“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所同。”(《荀子•正论》)连儒家学派的重要人物荀子都持这样的观点,更不要说强调依法而治的法家们了。法家强调的就是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比如在秦这样的国家,吸收诸国法律之精神的秦法,其对杀伤人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使人们“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在这样的一个时代,究竟还存在多少人能有胆量去做明显属于私斗的复仇杀人的事,是很值得怀疑的。笔者认为,“杀人者死”作为一个古老的原则,恐怕在战国时贯彻得十分彻底,以致于到了秦末反秦起义军进入咸阳,刘邦废除差不多所有秦法时,也不能忘记约法三章,把“杀人者死”列在首位。
  笔者认为,在有文献记载而又可信的中国历史长河中,所谓“复仇自由的时代”,可能根本就不曾存在过。除非天下大乱,各级政府机关完全崩溃而不存在,当地又没有对社会实施控制的其他政治势力,也就是所谓无法无天的时候,杀人才会无人过问。但这种失控只是短期的,而非延续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整整一个时代。
  二、亲属复仇的长期存在是否和家族制度在中国的长期存在相关
  虽然笔者并不否认中国的复仇与中国的家族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作为一种特征来讲,或者说作为一种中国特色去分析,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复仇者所以要复仇,从广义来说,无非是因为自己的某种利益或情感(包括亲情)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说,即使在人类之外的动物界,也不乏复仇的事例。而在人类中,无论哪个民族,恐怕都存在着强烈的复仇心态与情感。如果说复仇在中国是基于家族的,那我们也不难在其他文明社会中找到同样的例子。英国莎士比亚所创作的著名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悲剧,正是起因于双方家族的仇杀,说明即使在欧洲,亲属复仇也没有离开家族这一重要因素。至于在中国古代成为复仇焦点的为父报仇,明显是基于父母子女组成的小家庭这一基本的社会细胞,而这种小家庭,可以说在任何文明社会没有例外都是存在的。那么,一定要为父报仇的心愿如何可以说只因中国的家族制度存在而存在呢?“哈姆雷特”一剧的典型性,正说明王子抱定要为父亲报仇的信念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剩下的困扰他的问题,只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选择复仇的时机。因此,中国古代复仇观的长期存在,如果以家族制度的存在做解释,不能说是准确的,因为我们很难看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民族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无论是为自己为父母还是为兄弟甚至为朋友报仇,在外国的文艺作品都有相当多的反映,说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各种类型的复仇在那些国家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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