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即使在被告人不认罪,进行狡辩的情况下,也不等于对他所提出的
指控就都是正确的、有根据的、无可辩驳的。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分析研究被告人自己的辩解,如果发现控诉的某些罪行不能成立,或者确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和理由的,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第二, 律师的辩护同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是两回事。在有些情况下,在有些
问题上,两种辩护可能是一致的,但从原则上来讲,则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因为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他的代理人。律师对被告人的狡辩,虽然没有必要代替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进行驳斥,但也决不是默认,更不会予以支持。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同被告人的无理狡辩,泾渭分明,怎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说在被告人狡辩抵赖罪行的情况下,如果律师仍然担任他的辩护人,就是支持被告人狡辩,甚至为被告人狡辩?对于人们由于不理解律师辩护的性质和作用而产生的误解甚至偏见,我们应当通过宣传解释,特别是律师的辩护实践,从积极的方面加以消除或纠正,而不应当只是消极地采取“拒绝辩护”的办法来回避和迁就。
第三.当然,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也确实会遇到一些控诉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性质、罪名正确,被告人罪行严重而又不如实陈述案情,从法律上讲也不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免刑的情节和理由,几乎是“无啥可辩”的案件。我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坚持要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不附加无理的要求,律师也没有理由拒绝。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仍然可以发挥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作用。如注意从程序上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可以以辩护人的特殊地位,对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的教育。
第三, 至于有的同志提出,虽然被告人没有隐瞒案情,但律师认为检察机
关“重罪轻诉”的也应拒绝辩护的主张,我认为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不合情理,更难以成立。首先,它没有法律根据,而是离开了法律的规定,任意扩大拒绝辩护的范围。如果被告人懂点法律知识反问律师:“法律规定,被告人不老实交待的,律师才有权拒绝辩护,可我没有隐瞒呀,你为什么拒绝担任我的辩护人呢?”律师将如何回答!其次,也是不合情理的。被告人既然没有隐瞒案情,而检察机关“重罪轻诉”,这本来是公诉机关的失误,为什么反过来倒要被告人为此而承担得不到律师帮助的不利后果呢?
三、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律师提出拒绝辩护,还有两个在程序上难以说得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