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审判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原判决处刑轻为理由,而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所作的这一明确规定,可以防止司法人员以“上诉加刑”相威胁,非法压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可以消除被告人由于害怕上诉会加重刑罚,明明对判决不服,也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上诉权;可以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所作的错误的或者量刑不当的判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⒌遵守法定羁押期限。为了保证被告人在被逮捕或者被拘留后能及时进行申辩,防止错捕、错押,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被逮捕、被拘留的人,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至7日以内,最迟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还对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诉讼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到期不能终结的案件,明确规定了批准延长的权限和延长的时间,不允许对被告人久押不审、久押不决。法律的这些规定,既是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也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诉讼的过多拖延,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
《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所作的这一系列规定,归结起来,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活动,必须在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条件下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经验,它体现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两者之间的辨证统一的关系。实践证明,那种把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同对敌斗争对立起来,因而不给被告人辩护权,否定和取消辩护制度的认识和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使被告人处于毫无法律保障的地位,不给他辩护的权利,没有切实的、健全的辩护制度,这不仅不能保证司法人员全面查清案情,分清轻重,正确处理案件,而且是司法制度上的一个严重的缺陷和漏洞,很可能被少数坏人所利用,诬陷好人,残害无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信誉,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
《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这些规定,正是从总结司法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得出来的。现在,有了法律上的这些规定,不仅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了充分的法律保证;同时,也为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预期,
《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清除林彪、“四人帮”践踏民主,破坏法制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