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对被告人来说,是一个决定性的阶段。因为,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尽管经过侦查机关机关查证,检察机关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经过侦查、起诉),但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各种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并经过相互之间的辩论,最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才能定案。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他充分为自己辩护的不利因素,为了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时候,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关于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被告人可以委托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也可以委托由人民团体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在已经设有律师组织的地方,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处,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法律特别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有公诉人出庭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法律还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任务,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这一规定,不仅清楚地表明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确地指出,辩护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同旧律师的根本区别。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辩护人无论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同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辩护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反驳对被告人的不正确的控告,都是根据他对案情的调查分析和对政策法律的理解进行的,既不受检察、审判人员的约束和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毫无疑问,应当要求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但是,辩护人对法院审判的协助作用,只能通过辩护活动去实现。因为,辩护人不是控告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不是辩护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辩护人为了充分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当认真地听取和考虑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不是被告人利益的代理人,辩护人怎样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的内容和意见,应当由他自己独立作出决定,而不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或认可(当然,被告人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中属于正确的部分,尽管被告人否认或者不同意,他可以不提出疑义;相反,即使被告人已经承认的罪行,但辩护人有疑义或者不同意,仍然可以提出自己的分析或辩护意见。为了保证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律还规定,辩护人如果认为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