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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杀人案的审理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马某杀人案的审理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王存厚


【关键词】无
【全文】
  
  贵报1986年4月28日刊登的马某杀人案的审理结果,我认为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我的基本看法是:凡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仅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加重处罚的,只能而且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只有这样理解和执行,才符合“上诉不加刑”的本意和要求,才是合法的。
  主张马某杀人案的审理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曰:因为不是二审法院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不违反“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二曰:被告人上诉后并没有加刑,而是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加的刑,所以不是上诉加刑。
  三曰:如果明知一审判轻了,二审还要维持原判,岂不放纵了犯罪分子!
  下面,仅就上述三条理由,谈谈我的不同看法。
  一、   把“上诉不加刑”原则,仅仅理解为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是对法律规定的随意解释。《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条文在“不得”和“加重”之间并没有加进“直接”的限制词。我们再看《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就更清楚了。按照该条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二审法院审判后的一种“处理结果”。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自己不直接改判,而是授权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虽然仍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但其法律性质已不同于原来的第一审案件,而是依附于、从属于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既然是第二审程序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对于仍依附于、从属于第二审程序的“重新审判”,也应当是有效的。否则,第二审法院就可以通过发回重新审判的方式,变相地给被告人加刑,所谓“上诉不加刑”也就名存实亡了。马某杀人案的审理结果,就是一个具体的例证。因此,我认为,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仅不能直接改判加刑,而且在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同时指令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这样理解和执行,才是真正维护并严格遵守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二、   所谓“被告人上诉后并没有加刑,而是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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