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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问题的初步研究

  ⒊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便利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简称群众路线原则。这样表述比较充实完整一些,同时,也可以与其他原则的表述在体例上保持协调一致。
  ⒋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事实求是。简称实事求是原则。
  ⒌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严格依法办事,简称依法办案原则。这一条原则应当包括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所以《刑事诉讼法》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在其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它与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规定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精神实质固然是一致的,但角度不同。所以,我们把它并入依法办岸的原则。
  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划分为两条原则的主要根据是:①在现有的论著中已经有这样的划分;②在关于指导思想内容的论述中,一般也是把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作为两个问题论述的,这样就可以使基本原则的具体划分更加符合指导思想的要求;③即使作为一条原则,在具体论述时也是合中有分,因为两者毕竟各有其特定的含义,而划分为两条原则,并不否定它们之间的联系。各项基本原则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之间有联系就将它们合并为一条原则。
  ⒍刑事追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简称国家追诉原则。在是否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意见,现将两方面的根据和理由提出来,供大家讨论研究。
  认为它不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根据有:①《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规定;②“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提法也未见诸于法律;③“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讲的是起诉形式问题,“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讲的是追诉要件问题,两者含义不同,不能列为一项原则,等等。
  认为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理由是:①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种概括是有法律根据的,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如《刑事诉讼法》13条、第95条、第126条等都是它的法律根据;②控诉、审判、辩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基本原则的体系中已经有关于审判和辩护的原则,而没有反映我国控诉制度特点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再从诉讼的发展过程来讲,是先有控诉,然后才有审判和辩护,所以把它列为审判之前的一项原则也是恰当的;这样就可以使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征;③起诉形式和追诉要件也可以统称为起诉的法定条件,因为前者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讲的,后者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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