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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问题的初步研究

  第三,在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时,如何处理好它与刑事诉讼
  法的其他部分特别是与“指导思想”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分工,使之既相辅相成,又避免重复,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把对《刑事诉讼法》一条论述的重点放在立法路线方面,从总结立法经验的角度来说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指出我们立法的宗旨和根据是什么就可以了,而不宜进一步就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或者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哪些具体的观点和经验展开论述。这些内容应当留给“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否则,这几部分之间的重叠就是难以避免的,而为了避免实际上难以避免的重叠,就必然会形成把同一问题分散在几处去论述,而每一处的论述都难以展开和深入的局面。
  在基本原则同其他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认为对每
  一项原则,应着重从它的的基本含义、理论根据、立法精神、阶级实质和意义作用等反面进行分析论述,至于具体的制度、程序和做法,不是非涉及不可的,应当留给以后的有关部分。
  第四,对每一项原则的基本含义,特别是对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国家
  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在文字表述上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一些。如果概括得过于简单,如“法制原则”、“职权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等表述,既反映不出它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特定含义是什么,也不易为群众理解和掌握。同时,如果各项原则在文字表述上繁简不一,也显得在体例上不够协调一致。
  四
  综合以上分析,我对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划分、排列次序和文字表述提出以
  下意见,并作一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⒈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侧重点在于司法权只能由特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原则既不同于“司法行政不分”,也不同于“司法独立”,既是宪法原则,也是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原则。在论述这一原则时,需要对狭义、广义的司法权、司法机关加以说明。
  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负责原则。侧重点在于说明我国刑事诉讼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的体制。为什么把它的排列次序提到前面来?主要是因为这两项原则实际上是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反映我国的司法体制,两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在内容论述上的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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