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未将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的有些条文列入基本原则的范围;同时在具体划分和表述上也有所调整合并。因此,基本原则的条数较第一种少。
如有的未将“两审终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等规定列为基本原则;
有的未将“依靠群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规定列入基本原则之内;
有的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拆开,前者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而将后者与“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并入“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另外,也有的将“回避”列为基本原则,等等。
第三种:主要特点是:
⒈将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或“审判制度”)两大部分,其中如“两审终审”、“审判公开”、“辩护”、“陪审”等即属后者。
⒉“基本原则”部分的范围和具体划分,基本上与前述第一种体系相同。
⒊至于“基本制度”部分,有的将其作为与“基本原则”部分平列的独立的一章;有的则作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章中独立的一节;还有的作为“审判”中的一章,称“审判制度”,列在第一审程序之前。
当然,除上述三种体系外,也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意见,如有的文章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应当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他原则只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由它决定并为保证它的贯彻服务的。另外,就是在同一类型的体系中,对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划分和表述,也并非完全相同。这些不同点也是不应忽视的,而且可能是很有意义的。
三
根据对前述关于基本原则的三种不同体系的比较分析,结合个人在教学中的一些体会,我认为:比较科学地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必须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在理论上对基本原则的概括,与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关于
“基本原则”的规定应当是什么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及其划分和表述时,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仔细考察一下教材、讲义、教学大纲和有关的论著中关于基本原则的体系及其具体划分和表述的发展变化情况,可以看出,通过几年来的教学和科研实践,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在逐步地发展并趋于一致。总的说来:在理论上对基本原则的概括,既要以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为基础,又不局限于它的范围和体例形式;对于各项原则的具体划分、排列次序、基本含义以至文字表述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归纳和充实。这样做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法学的体系与法律的体系固然应当是一致的,但毕竟又不是一回事,两者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法学研究的任务,不仅是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而且应当对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起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