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问题的初步研究
王存厚
【关键词】无
【全文】
一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
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司法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中,对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是,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要求来看,我们对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
对基本原则问题,可以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或角度进行研究。其中重要的或者说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科学地确定基本原则的体系,包括它的范围、具体划分和表述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同时,究竟如何恰当地处理各项基本原则之间,以及基本原则同
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既相辅相成,又不互相重叠,也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研究解决。
因此,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以及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划分和表述问题,使之更加完善和科学,不仅对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刑事诉讼法,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而且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这一任务本身所提出的重要课题。
二
为了使我们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首先有必要具体考察一下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现状和成果,以便从中得到启发,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题目。
从已经出版的或者内部编印的一些教材、讲义、教学大纲和专门论著来看,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具体划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下述三种类型。
第一种: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确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范围和体系,但对其中有些条文按其含义又划分为两项或三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