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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王存厚

析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王存厚


王存厚


【关键词】无
【全文】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种种“提前介入”的做法和主张,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二审法院提前介入一审程序,以及主张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起诉阶段等。对此,笔者有两点基本看法:①“提前介入”不仅仅是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工作方法、方式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原则性问题;②对上述“提前介入”的做法和主张,应作具体的分析,不应笼统地一概否定或肯定。
  
  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尚未见到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从一些文章和经验介绍的材料来看,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未正式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之前,即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某些侦查活动,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为正式受理案件后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作准备;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帮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笔者认为,从主动开展、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角度讲,根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提前介入”的要求,有其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它改变了过去那种只是等案上门的做法,要求检察人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主动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同时,在实施侦查监督的方式上,它突破了主要靠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办法(即所谓静态监督),要求检察人员深入到公安机关现实的侦查活动中去,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即所谓动态监督)。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提前介入”这一提法,不能准确地、明确地反映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不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更不能把它固定为一项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检察工作制度。
  第一, 关于“提前”问题。从时间上讲,“提前介入”只是要求把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工作的时间往前移,不要等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案件之后才着手进行,但它并没有明确解决侦查监督究竟应当或者可以从何时开始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只是要求“提前”而不确定侦查监督开始的时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提前”到何时仍无标准。
  据笔者分析,对于侦查监督应从何时开始的问题,大体上有三种看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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