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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四——论共有

  然而,所有人享有完全物权,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不享有完全物权,表明各共有人不是共有物的所有人。共有人和所有人是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
  
  (二) 各共有人享有共有物的部分所有权吗?
  周枬先生认为:“……一个共有人不是对全部共有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只享有部分所有权。”(按:这一论点与前引周先生的论点矛盾)的确,按照现有的“共有”理论,全体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物的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只能推论单个共有人享有共有物的部分所有权。传统民法即称共有为“所有权量的分割”。然而,“部分所有权”该如何理解呢?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意志是自主的,独立的。两个以上主体可以有共同的意志(即意志相同),但无法共有一个意志,分享一个行为资格。某个现实权利中的所谓“部分权利”,只能表示“某一具体行为的部分资格”。但这是一个不能成立的“概念”。虽然,权利可以部分让与,如债权,但所让与的是该债权分割后的一个完全的行为资格,是这一行为资格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不是让与一个作为“部分行为资格”的“部分权利”。不存在“部分权利”的概念,也不存在“部分所有权”的概念。这意味着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任何权利都不能从量上分割。共有人不享有共有物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共有”不是两个以上主体因分别享有部分所有权而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作为取得权利的资格,权利能力存在完全和不完全之分。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合法取得自然人可取得的所有权利;享有不完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只能合法取得自然人可取得的所有权利中的部分权利。但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权利不存在完全和不完全之分。任何权利都是一个具体的行为资格。任何具体的行为资格都是一个完全的权利。
  需要指出,这里的完全权利,仅指一个具体的行为资格,并非指区别于限制物权的完全物权。物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行使部分权能,决定物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因此为完全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的权利,但不是由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是由于所有权是一个具体的行为资格。限制物权人不能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行使部分权能,是不完全物权。但限制物权作为一个具体的行为资格,也是完全的权利。
  
  (三) 共有物存在所有权吗?
  周枬先生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并不因共有而分割。”的确,共有物归属于全体共有人。全体共有人可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对共有物的支配方式。在这一意义上,似乎可以说共有物存在所有权,共有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共有人。然而,这种说法没有揭示“共有”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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