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的到来必将改变整个世界的发展态势,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知识经济的发展必将带来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推动原有经济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种种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因而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以及整个法制运作机制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也应看到各国经济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农业经济已经历了数千年,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也经历了几百年,迄今为止,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将呈现不平衡状态。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既要追求知识经济的目标,即建立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又要正视实现知识经济的长期性和不平衡性,即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经济、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格局。正因为如此,今后经济法学研究更应关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和要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如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刘普生(中南政法学院《法商研究》编辑部副编审)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它预示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需要人们更新观念,更需要人们不断地吸取和创新知识。中国社会也必须直面这一现实,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则更有必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呼唤经济法、经济法学的新理念、新视野
1.知识经济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学突出科技推力理念。知识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利用取决于科技进步的程度,因而智力投资、科技开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已经空前重要。与此同时,因高科技发展所引发出的社会、环境问题,有赖于科技进步来解决。鉴于此,经济法必须突出科技发展的地位,鼓励和刺激科技进步,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工作者努力创新和进取的积极性,便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取向。立法工作者和影响着经济立法的各界人士应以科技推力的理念来指导和影响经济法制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则应大力深化研究经济法制推动科技发展的重大课题,塑造顺应知识经济需要的科技推力理念。
2.知识经济要求人们以系统性理念来重构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知识经济抛弃了传统的发展观——单纯追求GNP的增长, 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把发展视为工业化。知识经济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的系统性,视发展为经济、人口、科技、资源、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这种系统性也要求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的构建应立足大系统的整体,如公平、公正和效率等价值目标,就不能囿于特定领域、特定事件或特定当事人的公平、公正或效率,而应从大系统的角度来考虑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实现。经济法制所确立的经济秩序应是全方位地兼顾了经济、人口、科技、资源、社会、文化等的协调和共同发展的秩序。尤其是经济司法和自由裁量更需立足系统性理念来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学则有必要探讨如何在经济立法中充分体现这种系统性理念。
3.知识经济呼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新视野。知识经济的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无法依赖现有的经济法制来解决。例如,信息高速公路向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贸易无纸化引发了电子数据转换EDI 如何防止欺诈和欺诈的风险如何分担等难题;金融电子化带来了电子资金转帐、电子信用卡和电子货币互换等新业务。这些问题是经济法的新问题,也是经济法学的新领域,迫切需要拓展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新视野。
4.知识经济需要经济法给国家干预经济重新定位。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知识经济需要经济发展的系统性理念、长期性理念、综合成本理念和有限目标理念。这些理念不可能在以盈利为根本目标的市场经济中自发生成,需要国家的引导和培育。于是,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国际科技竞争的加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不断加强和改进。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对国家干预的范围、重点、力度、方式作出新的界定。
二、迎接知识经济挑战是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时代使命
鉴于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经济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虽然处于现代化过程中,但知识经济的世界背景则是必须直面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将是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并行,但将以知识经济为归宿。于是,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肩负着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时代使命。为完成这一时代使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1.经济法制须内蕴以科技优先发展为核心的立法理念。首先,经济法立法和司法必须突出科技工作者利益的维护和激励科技工作者为科技献身;其次,宏观调控法必须向高科技产业倾斜,以反映知识经济以科技为本的取向,适度限制科技含量低的产业。因此,经济法学的核心任务便在于探讨如何使法律规范体现科技优先发展。
2.经济法制、经济法学必须放眼中国社会大系统的综合发展、长远发展。知识经济追求可持续发展理想,经济法制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传统立法的利益理念更多地偏重于政治、社会的稳定或近期国家利益,而易忽视经济、文化、科技、环境等利益因素及国家的长远利益。鉴于此,今后的经济法制、经济法学之发展必须着眼综合发展、长远发展。经济法学工作者必须进行知识结构的自我修正和完善,经济学、环境科学、未来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都是极为必要的。
3.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必须借鉴外国经验,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知识经济是全球一体化经济,它所引发的许多新法律问题不仅是各国都无法避免的问题,而且是无法由一个国家解决而需要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如无纸化的国际贸易、国际性电子资金转帐制度、电子信用卡业务等。因此,经济立法要与国际接轨或参照国际惯例,也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国际性的多边协定或公约的协调。鉴于此,经济法学工作者不能囿于国内,而应放眼全球,及时地更新知识,吸取外国经济法学的新成果、新理论,以推动中国经济立法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4.经济法制、经济法学必须兼顾“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既是社会工业化的过程,也是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为了避免工业化可能带来的弊病和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有必要通过“有形之手”弥补“无形之手”的缺陷,限制阻碍知识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经济法制需要为政府干预确立适当的位置,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重新审视政府在科学技术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
农业法等法律领域中的地位、作用、权力与责任,在计划法、
预算法、投资规划法、产业结构调整法、城市建设规划法等法律领域中规范政府在知识经济中的导向作用。这些都是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发挥“有形之手”积极作用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学框架的初步设计
王全兴(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最能集中展示经济法学框架的莫过于经济法学教科书,而从曾经和现时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来看,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体系等基本问题所持观点不同,迄今尚未形成公认和成熟的经济法学框架。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曾说,我国经济法学尚未完成“新房设计”。
已有经济法学教科书所展示的经济法学框架,笔者以为有下述几点不足:(1)总论与分论不对应。例如, 总论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分论中则多处论述某个部门经济法对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又如,分论以若干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具体制度为主要内容,在总论中却没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一般理论。(2)总论中未能论述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即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原则和体系后就戛然而止,没有像民法总论论述公民、法人、物、民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那样论述经济法特有的基本范畴,给人以经济法基础理论无实体内容的印象。(3 )简单套用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事实作为法理分析的基本框架,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而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并且远比民法复杂、丰富,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刻的分析,这正如该分析框架未能被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所普遍采用一样。所以,在经济法学领域普遍采用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就显得机械和表面化。(4 )分论结构不稳定,且任意膨胀。对分论结构的设计由于缺乏完整性和超前性,以致每制定一部法律,便在分论中新增一章。(5 )与相邻学科有整块重叠。例如,将公司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合同法学纳入经济法学,就与民商法学重叠;将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纳入经济法学,就与社会法学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