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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 --- 中青年学者笔谈会

  为了实现经济安全的法律理想,需要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共同努力,以产生整合效应。但是由于各个法律部门作用领域的区别和自身固有的法律理念的不同,对经济安全产生的效用自然不同。其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作用居其核心地位。
  民商法以私人经济生活为本体,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促进个人独立、平等、自由为价值目标,调整居民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通过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民事组织体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设定民事行为规则,追究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以保障私人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和民事交易安全。其实质是确保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民商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由于其调整领域和个人主义法律理念的限制,它对由于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社会体制缺陷等引起的宏观经济安全问题难以发挥作用。
  经济法以国家生活为本体,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的法律。它从社会整个利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与效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促进社会正义与福利。在经济法看来,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其自我调节、恢复等机能作用有限,听任其自发起作用会导致弊害丛生,必须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机制。但国家(尤其是政府)干预经济过度,亦祸害无穷,须予限制和规范,以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协调状态。因此,一方面,它要建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责任、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等,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由发挥,限制、修正私法的负面效应或弥补私法的不足,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它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不仅如此,经济法还通过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防止公共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滥用以减少乃至消除危害经济安全的政府缺陷。
  为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不仅需要有完善的经济法律系统,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自律系统、国家执法系统和社会监督系统等。
    经济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陆三育(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系教授)
  一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研究得比较深入,而对社会生产力及科学技术因素关注不够,这无疑限制了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方面,面临着许多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所不曾面临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经济法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和建立。因此,经济法学不能只从经济体制的视角研究经济法,而应当立足于国情,更多地关注社会生产力发展问题和科学技术发展问题以及它们对经济法的影响和要求。对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社会生产力和科技问题与经济体制问题同样重要。
  马克思曾经谈到:“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这种分工的标志,主要是看该国是否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是否实现了工业化。在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征状就是考察其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在欧洲例如在德国,农民约占全国总劳动力的4%弱,或占全部人口的1.8%,按平均计算,一个德国农民生产55个人的食物消费量。在中国,65%的劳动力,或者说,全部人口的28%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这意味着一个农民平均供给不了4个人。 从总体上考察,在某些关键性指标上,中国的发展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尽管国际上有些人出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散布中国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超级大国”,但这种说法会引人误入歧途。国外有关专家认为,就总体而言,中国经济远没有改变其本质上的农业特征。(注:参见[美]林顿·拉罗却尔:《中国的复兴——未来100 年的紧急计划》,《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另一方面, 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发展费用骤增,以满足迅速的城市化对就业和住宅、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环保等公共设施的需求。而对这一切,我们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看不到我们在生产力水平上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的差距,仅仅从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来研究,就可能看不到中国经济立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创时期,统一和开放的全国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因此,推进法治化还存在着深层次的障碍。从这个意义理解,发展是中国的硬道理,研究经济法如何促进中国发展也是经济法学的硬道理。所以,我国经济法学应当从发展经济学中吸取理论营养和借用研究方法,特别是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知识经济的观念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中,着重研究国家如何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对策。
  二
  西方市场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并非一下子就具有了完备的法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渐变”过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则是一种近乎“突变”的过程。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程,其法律制度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不大,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变迁也是“渐进式”的。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迄今仅有十几年的时间,其间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变迁,大多是“突变性”的,往往与习惯背离较大,效力不尽如人意。因而,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法体系的过程中,借鉴与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必须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把借鉴、吸收的重点放在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通行的、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法律上。(注:参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我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特别需要借鉴作为后起发达国家的德国、日本的经济立法经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奉行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政策,日本则实行了“政府指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两国经济体制的共性之一,就是都注重运用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与此同时,两国都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经历了经济恢复、结构调整和经济振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两国分别依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时制定出符合目标的经济法律、法规,保证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实现了各自赶超先进国家的战略目标。两国战后历届政府运用经济法协调和控制经济的能力、动员资源以及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的能力,对于我们具有特殊重要的启示。(注:参见陆三育、李冰霜、王延娜:《关于中国借鉴后起发达国家德国、日本经济立法经验的思考》,《理论导刊》1996年第5期。)
  三
  当前,知识经济的概念正在引起国内科技、教育、经济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鲜明地体现了当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特征的概念。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分别反映了先后三个不同时代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特征。如果说200年前工业经济开始替代农业经济,那么,今天知识经济正在开始替代工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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