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
张守文
【摘要】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问题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在社会分配背景下,着重分析了对第三部门进行税法规制的侧重点、出发点和作用点等问题,探讨了有关对第三部门进行税法规制方面值得研究和在立法上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进而提出并说明了第三部门的“可税性”问题。
【关键词】第三部门;税法;规制;可税性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新兴的第三部门的发展日益令人瞩目,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研究与其相关的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本文试图在社会分配的背景之下,提出并分析对第三部门进行税法规制的若干问题,进而说明第三部门的“可税性”问题。
从时下的发展来看,21世纪也许真的会出现“全球化的结社革命”。(注:“全球化结社革命”是美国学者李斯特•索罗门在其题为《全球化结社革命》的论文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如果说20世纪的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兴起的话,则21世纪的特点就是“结社的全球化”。参见信春鹰、 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因为各国在经历着较为剧烈的社会变迁的同时, 其第三部门确实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第三部门作为非政府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的总称,是影响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了整个社会分配中的特殊的“一元”或称“一极”。由于第三部门同政府、市场主体一样,也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并且,分配会直接影响到其存续和发展,因此,在社会分配的背景之下对第三部门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自然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个“多极化”的时代,社会分配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作为社会分配的十分重要的手段,同作为分配主体的第三部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税收不仅可以直接影响第三部门自身收入的多少,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收入的多少,从而会影响到市场主体可能向第三部门投入的多少,进而关涉到第三部门的存续和发展;另一方面,第三部门也同样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因为如果第三部门被确定为纳税主体,则第三部门就可能是增加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第三部门不被确定为纳税主体,或者是享受减免税的待遇,则第三部门就会成为减少可征税收的重要主体。
上述互动关系表明,税收与第三部门不仅密切关联,而且是影响第三部门的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而使国家可以运用法律化的税收手段来对第三部门进行规制,由此产生了有关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的一系列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着重分析对第三部门进行税法规制的侧重点、出发点和作用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