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注释】  “法律三度说”认为,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Dimension of Time)、空间度(the Scope of Validity)和事实度(Dimension of Point),这确是研究法律的三个非常基本的维度。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页。
 
  日本学者福光家庆曾认为,民法是现代法,经济法是后现代法(参见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译本,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6页)。受到这种观点的一些启发,我采取了这样的“三分法”。除了福光家庆以外,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对近代法、现代法等分类问题也甚为重视,并提出了他的“法律模型”。

现代法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18~19世纪的近代欧洲法律遗产的结果。在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是近代法的重要基础。当然,这类近代法同样要限制在一定的历史、地理范围内。参见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北川善太郎认为,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近代法的古典理念和制度基础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等在近代法上所未曾有过的法领域,这些新兴的法律制度与近代法并存。参见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在我写作《信息法学》一书时(1995年),信息法尚未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和广泛认同。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法越来越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我国还专门召开了全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再到法学研究,信息法的研究已日益广泛而深入,与信息化或信息法有关的著作也越来越多。

物质、能源和信息被称为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当然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作为生产要素,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类型,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法。

]有些法律制度较易普遍推行,而有些法律制度则与特定的地域或“地点”有关。离开特定的“地点”,法律制度就超出了其有效实施的范围,或者在事实上无法有效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