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和现代法与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相联系,主要以物质、能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后现代法与知识(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相联系,主要以信息为法律关系的客体。[6]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调整领域都是与“纸面”或“书面”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后现代法的调整领域则是“无纸化”或“电子化”的领域。网络化或无纸化给原来以“纸面”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既存的法律制度带来摧毁性的打击。应当说,有许多问题是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解决的,仅靠法律本身是很难进行有效调整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仍将并存。经济法应当通过自我调整,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其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来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知识经济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作适当调整,加强对相关的信息权利的保护,以体现出信息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样,经济法才既能适应信息社会和信息法等后现代法的要求和挑战,又能够在自身完善中与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共同促进本国和全球的知识经济发展。
以上从时间维度上对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作了简要的描述。从中不难看出,同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相比,经济法属于现代法,因而作为在演进时序上较为晚近者,经济法要从近代法中吸取营养,这是很自然的。同时,经济法等现代法作为比近代法更高层次的法,当然要以传统的近代法的调整为基础,就像级次较高的法院要以级次较低的法院为基础,或者宏观经济要以微观经济为基础一样。另外,近代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其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理等,有的并不仅仅为某个相关的部门法所独有或独享,而是可能属于几个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即它们属于相关部门法的“共同财富”。这与部门法的特色并不矛盾。这种思考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法制建设或法学研究、尤其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某些问题。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
在目前法学界,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因而强调“法律趋同论”者有之;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并因而强调“法律本土化”者有之;强调应把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折衷说亦有之。这些观点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在空间维度上的“地点”问题。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地点”的特殊要求可能不尽相同。[7]事实上,法律实际上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这与特定的“地点”以及其上所承载的“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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