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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张守文


【关键词】无
【全文】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度,[1]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间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点”略作描述。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
    
  从时间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大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三种类型)。[2]近代法主要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3]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现代法主要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本世纪特别是30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4]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则更强调宏观和总体,因而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无论是近代法还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之中,并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适应。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可以同时存在一样。对于传统的近代法同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对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实际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规范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相互影响。处理两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须“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共同发展的狭隘观念。尤其在两者的相互借鉴方面,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加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义哲学密切相关,而后现代法则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密切。如信息法,一方面吸取了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许多养分;另一方面,又在一些制度上对于相对“传统的”近代法和现代法提出了许多挑战,有些变革甚至是“摧毁性”的。特别是在网络法或电脑法等领域,“否定”更为明显。随着知识经济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网上贸易等越来越显得重要,但由此带来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秘密信息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的保护,税收、外汇、商品交易的控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5]这些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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