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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为范畴的提炼及其价值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行为理论,都离不开对行为范畴的提炼和具体界定。因此,税收行为范畴的提炼,对于形成和完善税法学中的行为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五)对整体理论超越的价值
  
  如前所述,税权、税收行为、税收利益,作为税法学上的三个重要范畴,其联系十分密切。其中,税收利益既是税法主体从事税收行为的动力和动因,也是其税收行为的根本目标。无论是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其对税法的遵从与不遵从,都与对税收利益的追求直接相关。因此,税法调整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对各类主体的税收利益作出有效的、公平的分割,使其“各得其所”。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不同主体的税收利益都应当兼顾,在理论和实践中被单纯强调的“国库主义”或者“纳税人主义”,都是片面的、有失偏颇的。其中,单纯地考虑所谓的国家利益或者国家税收利益的思想,可能会导致苛政滥行,甚至可能导致“大历史”上的“治乱循环”,[23]其危害性自不待言。但是,在反对上述片面的“国库主义”的同时,也要注意滑向片面的“纳税人主义”。对纳税人的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足够的保护,但若作极端强调,则可能会忽视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最终影响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应当看到基本的“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看到在两类主体之间协调其税收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避免片面地强调某一类主体的利益,应当提倡对各类主体的利益依法给予均衡的保护,应当强调建立一种良性的“取予关系”。[24]而为了建立这样的关系,就必须依法对各类主体追求其税收利益的税收行为都给予有效规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炼税收行为范畴,尤为重要。
  
  基于对追求不同税收利益的税收行为的全面规制的需要,税法学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法规范或者具体的规则本身,而应当超越税法,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问题;甚至有时要超越宪法,从整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高度来认识问题,从法律以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的背景来认识问题,这种依托法律但又“超越法律”的研究,[25] 有助于推进税法学整体理论的超越。
  (六)对现时税法实践的价值
  
  前面主要探讨的都是对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但这丝毫不是轻视对税法实践的影响,恰恰相反,税收行为范畴的提炼,对于税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这种意义在前述有关理论价值的探讨中,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显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把税法的调整放在对税收行为的规范上,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价值:(1)在税权分配方面,有助于规范税权分配行为,促进立法机关更好地行使税收立法权,避免其他机关随意地调整征税范围,防止税法权威散失殆尽,从而确保税法宗旨的有效实现;有助于税收征管部门明确自己的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真正做到依法征税,避免其他部门侵吞国家税收;(2)在税收征纳方面,有助于确保征税行为与纳税行为都受到税法调整,强调依税法行事,防止通过“人为变通”的方式来进行税收逃避。
  
  明确税收行为范畴的重要实践意义还在于,它有助于防止把“税收行为”单纯地等同于“收税行为”。如前所述,税收行为不仅包含了征税机关的收税行为,而且还包含了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不仅包含了税收资金的收纳行为,还包含了税收权力的分配行为。这种理解,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税法主体的行为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体系和责任体系,推进税法学上的规范论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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