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炼税收行为范畴的价值
提炼税收行为范畴,对于深化税法理论研究,完善税收法制实践,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限于篇幅,本文将着重探讨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其重要的实践价值亦略做说明。
(一)对范畴体系形成的价值
一般认为,一个学科在理论上相对自足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具备自己的基本范畴、范畴体系和范畴理论。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表明,如果仅有主体范畴、权利范畴等相关范畴,而缺少行为范畴,则其范畴体系是不完备的。事实上,各个基础性的法学学科,都有自己的行为范畴。例如,民法学上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经济法学上的调制行为、诉讼法学上的诉讼行为等,都是较为重要的行为范畴,[15]
其对学科发展的价值已为学界所共知。
尽管税法学界尚未把范畴的提炼作为重要目标,甚至可能存在“集体无意识”的情况,但在客观上已经有了一些成果。例如,在许多学者的努力之下,诸如“税权”之类的范畴已初现端倪,这就为行为范畴的提炼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参考。
提炼“税收行为”概念,不仅可以弥补行为范畴的空白,而且还可以同税权等相关范畴一起,共同构成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而如何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范畴体系,如何提炼行为范畴等相关范畴,都会直接影响到税法理论的完善。
(二)对研究范式转换的价值
库恩的“范式”理论,对相关学科研究的影响巨大而深远。[16]事实上,对研究方法欠缺自足性的法学而言,研究范式的转换尤其重要。[17]
税法学研究要走向深入,同样必须注意研究范式的转换,尤其要从传统的单纯追随税收学及侧重于注释税法的状况,向新的研究范式转换,这就要求税法学的研究方法应不断出新。例如,“税权分析”就可以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方法。由于税法研究的各个部分都与税权有关,因而“税权分析”能够为整个税法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和逻辑主线。而在税权分析的过程中,必然还会涉及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即税收行为和税收利益。由于这些范畴都归属于特定的税法主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是不言而喻的,从而与“税权分析”一样,“税收行为分析”也可成为研究税法问题的重要线索,同样能够为税法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通常,对税权的研究离不开对税收行为的分析,而对税收行为的分析,也离不开税权理论。[18]由于不同的行为对应于不同的权利(权力),它既可能依据于不同的税权,也可能产生新的税权,因此,作为税法直接的规范对象,税收行为有无税权上的依据,会直接影响到其有效性、合法性等。可以说,税权与税收行为,作为税收博弈制度的核心内容,共同影响着税法理论和制度的展开。
可见,从研究范式的转换来看,税收行为范畴的提出,以及税收行为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样可以编织出一个分析框架,并为税法学研究提供新的重要视角。它有利于改变过去单纯的“税法规则分析”的研究范式,使人们能够更好地透过税法主体的税收行为,去探寻其税权支撑,发现其税收利益,从而有利于完善相关制度和改进相关理论。
(三)对客体理论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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