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课题研究获教育部首届“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TRAPOYT)”资助。
影响一国课税潜力的因素有多方面,其中法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近年来海关收入大增,充分说明了海关税收的巨大潜力和在税收征管中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尽管如此,挖掘课税潜力还需要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取之有据,取之有道”,切不可竭泽而渔。
相关主体从事税收逃避行为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各类影响因素的治理成本不同,规制税收逃避的综合效益也不同,因此,对于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弹性”也应有所体现,这直接关系到税法的具体设计。但这方面目前尚缺少综合性的研究。关于规制逃税的政策问题,可参见P。M。杰克逊主编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12页。
请参见拙文《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
参见王传纶、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105页。
参见井手文雄(日本)《日本现代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4月笫1版)第
六十三条。
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第212页。
参见唐腾翔,唐向著《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例如,英国税法就规定,法人将住所迁往境外,或者将国内资产转移到由其支配的外国子公司名下,必须事先报经财政部同意,否则就要其予以处罚,这对于防止税收规避无疑是很有利的一项措施。
例如,比利时所得税法规定,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纳税人向纳税地支付的费用即被认为是虚假的,因而不能从应税利润中扣除。这种义务的规定,对于有效地规制税收逃避行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3条、第
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3条、第
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3条、第
6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17条的有关规定。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4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