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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逃避及其规制

  各国对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必须依法进行,主要包括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两个方面]:
  (一)单边规制
  
  税收逃避的单边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所进行的规制。单边规制的立法,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制定专门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强化纳税义务[11]。各国税法中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条款和个别条款。个别条款,是指在某些相关税法中规定。旨在解决个别税收逃避问题的条款;一般条款,是指在税法中作出总体规定、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由于个别条款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一些国家在税法中着重规定了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国《税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主体均不得滥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自由而规避税法的适用,不得滥用私法的形式及其形成可能性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否则,应依据与其经济活动相当的法律事实,予以适当调整后再对其征税。该规定尤其强调。规避税法行》的实质是滥用了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主要是私法)赋予相关主体的法律事实的形成权,特别是滥用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此外,税法上所要规制的,是相关主体用私法允许的形式(如合同形式)来掩盖影响税负的经济事实的情况,强调对于滥用私法权利进行税收逃避的主体,必须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对其进行征税,同时,还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12]。
  
  为了加强对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一些国家还在税收立法和相关判例中进一步强化了纳税人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在:(1)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特别是要向居住国提供其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2)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征得税务机关同意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惩处。(2)纳税人在国际避税案件中负有证明义务,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国际协调
  
  除了上述的单边规制方式以外,通过国际协调方式来规制税收逃避行为也日益重要。国际协调规制,无论是双边方式还是多边方式,都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协定中制定相应的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特别是反避税条款。
  
  事实上,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及税收协定本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税收逃避。正因为如此,许多税收协定的名称中,就有”防止偷漏税”的字样。在这些税收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各国要注意交换国际偷漏税的情报,且情报的交换并不局限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必要时也可以涉及第三国的居民,并允许缔约国将收到的情报用于法院诉讼。当然,相关国家同时也要尽到对情报保密的义务,尤其不得要求对方缔约国提供泄露跨国纳税人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违反相关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报。
  (三)我国对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逃避问题日益突出,对其进行税法规制非常重要。为此,我国也非常注意对其进行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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